隨著甄乾遷到鹿泉縣之后,在慢慢的積累下,現在手里明面上掌握著四五百名奴婢,其中極少一部分是當初從甄府分家帶出來的奴婢,他們有的是甄府自己的奴婢,也有甄乾母親從王家帶來的奴婢,現在都屬于甄乾私人所有。rg
這里就不得不先一下唐代的婚姻財產制度?
首先,唐代法定的婚姻年齡,唐太宗貞觀元年定為:“男歲,女15歲”就可以結婚;玄宗開元二十二年,唐玄宗為了增加人口,把結婚年齡又降低到“男15歲,女1歲”。
唐代確立婚姻關系第一步是立“婚書”。因唐代法律規定長輩可以包辦子女的婚姻,子女如果不服從,法律規定,杖責一百,因而,決定了唐代的婚姻并不是自由戀愛,一般不能體現青年男女的個人意愿。
除了立“婚書”外,唐代由于受到魏晉南北朝時期婚俗的影響,買賣婚姻非常普遍。據《新唐書--高儉傳》記載:唐代的婚姻是:“嫁娶必多貨,故人謂之賣婚”。
唐代對不同等級的人結婚是有限制的:《唐律疏議》里:“人各有偶,色類須同,良賤既殊,何宜婚配”,就是,每個人都應該有配偶,但必須門當戶對,貴賤之間既然有差別,是不能結婚的。唐律還規定,如果下賤的人娶了良家女子為妻,就徒刑一年半。唐代禁止近親結婚。唐代法律規定,禁止同姓和表親結婚,如違反徒刑或杖刑。唐代允許寡婦再婚,唐太宗貞觀元年下詔:“過了守孝期的婦女,可以再婚”。
唐代納妾是合法的,唐律規定,婢女被主人寵愛并有了孩子,可以接納為妾;妻子年過5以上沒有生育子女,丈夫可以納妾。
唐代的婚姻制度主要包括婚姻的締結、婚姻的解除和婚姻的限制三個方面的內容。在婚姻的締結方面,《唐律》規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傳統的“六禮”程序是成立婚姻的必要條件,并規定了“報婚書”、“有私約”等成立婚姻的具體條件。在婚姻的解除方面,唐朝解除婚姻關系有兩種方式:強制離婚與協議離婚。前者分為“斷離”與“出妻”,協議離婚即“和離”。
根據《唐律》規定,官府斷離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是“嫁娶違律”或“違律為婚”,二是出現“義絕”的情況,這些由官府強制解除其婚姻關系。在婚姻的限制方面,主要包括締結婚姻的限制和解除婚姻的限制兩方面的內容。
《唐律》禁止結婚的情形主要是“嫁娶違律”和“違律為婚”,《唐律》關于解除婚姻的限制任然是傳統的“三不去”。
唐代明媒正娶的妻子地位很高,男主外、女主內的傳統一直延續到今天。
《禮記·昏義》中有記載:“大抵因出嫁費繁之故。聞民間嫁女,無一不備,有用銀數百兩,數千兩者,最少亦須百數金。雖賣田借債,亦須湊辦。男家以厚嫁為榮,薄則笑之,甚至翁姑待媳婦,以妝之厚薄為愛憎。”
唐代制度因襲前代,女方嫁女兒花費甚大,有的甚至賣田或借債也要風光嫁女兒,因為女兒嫁妝的多少關系到她在夫家的地位,嫁妝太薄的女子在夫家會受到輕視。
唐代開元年間的《戶令》:“諸應分田宅及財物,兄弟均分。其父祖亡后,各自異居,又不同龔,經三載己上,逃亡經六載已上。若無父祖舊田宅、邸店、碾皚、部曲、婦牌,見在可分者,不得輒更論分。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妻雖亡沒,所有資財及奴裨,妻家不得追理。兄弟亡者,子承父分。繼絕亦同。兄弟俱亡,則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別與聘財。姑姊妹在室者,減男聘財之半。寡妻妾無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有男者不得別分,謂在夫家守志者,若改適,其見在部曲、奴牌、田宅不得費用,皆應分人均分”。
也就是女子嫁到夫家之后,若作為配偶的丈夫為財產所有人,當他去世時,妻妾均無子,則妻妾可以繼承丈夫部的財產;如死去的丈夫作為遺產繼承人時,則寡妻妾可以代位繼承丈夫應得的份額,即與丈夫的其他兄弟實行“諸子均分”。
如果寡妻妾有子,則由其子代位繼承其父的財產,妻子“不得別分”。如在同一大的家族內,妻子從娘家帶來的嫁妝及其他財物,娘家不得追索,即由丈夫部繼承。
當然女子出嫁時帶到夫家去的“妝奩”是作為女子的“私產”存在的。夫妻離異時,丈夫應該歸還妻子的妝奩。更人性化的是,唐朝夫妻和離后,丈夫不僅給妻子送上美好的祝愿,而且還送給妻子三年衣糧,這顯然是夫家從經濟上給予女子的一點補償和幫助。
甄乾從甄府分家后得到了一大筆的財產,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母親留下來的,也就是當初母親嫁到甄府時帶過來的“妝奩”,這一部分只能有甄乾和姐姐繼承,但因為姐姐已經出嫁,就失去了繼承權。
這筆巨大的財富,包括部曲奴婢、房地產土地和商鋪,為甄乾的創業提供了第一桶金。
不用白手起家的甄盛先是在鹿泉縣仙臺村購置了大量的土地,加上繼承來的土地,現在亦然是仙臺村最大的地主之一,土地面積達到了四五千畝,同時還有山林和湖泊。
封建“皇權不下鄉”,縣下唯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倫理,倫理造鄉紳。
對于一個封建王朝來,中國土地面積過于龐大,人口過多,古代集權政府想要跟近代國家一樣,把國家權利滲透進地域社會,這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一到封建王朝就會提起官吏,事實上官與吏之間有不可逾的鴻溝,官是一定要通過科舉考試的,而吏則并不需要。最基層的官,即縣令,轄內人口少則幾千,多則上萬戶。
有趣的是,為了避嫌縣令必須避開祖籍地,去外地上任,所以縣令上任后面對的最嚴峻的問題就是語言不通。這時候官就必須借助常年身處地域社會的地方精英—吏與鄉紳的力量。官員任期極短,紙面上是三年一換,事實上平均兩年左右就會調任。
官員在任期間,基只要能保證稅收到位,沒有動/亂的話,其他的也就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了。由于官對于地事務一無所知,而且也沒有太大興趣,所以他們的普遍做法是“包辦”,把公權力讓渡一部分給吏。
吏大都是地人,與官不同的是,吏常年呆在同一個衙門,協助不同的官員。吏大都會官話,能跟官進行交流,他們基是沒有薪水的,只能通過官讓渡過來的那部分權力來養活自己。舉個例子:假設官需要上繳1兩稅銀,因為他不了解地方狀況,不知道誰有錢誰沒錢,而且語言不通。他就只能把公權力讓渡給熟悉地域社會的吏,讓他來包辦。至于之后這些稅銀怎么交,交多少,吏自己裝腰包多少,這些官都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只要吏能按時上繳1兩,并且不至于動/亂就行了。與此同時,我國古代集權政府基可以看成是一個“低稅收,低福利”的政府。
與同時期歐洲以及日這些封建制國家不同的是,中國的集權政府與地域社會有一定的距離,而且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不愿意插手地域社會,福祉、治安、基建很大一部分要地域社會自己來承擔,地域社會不得不進行自治。相對的,稅收占收入比例也要比同時期的封建國家低很多。
官吏很少下鄉,就連稅收都是攤派到鄉村,一時半會難以察覺發生在仙臺村的事情也就不奇怪了。
既然是秘密,就會有泄漏的一天,不過這已經不重要了,很快安史之亂就會讓整個唐朝陷入紛亂的戰火之中,有誰還會注意到仙臺村發生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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