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縣長客氣了……客氣了!”那兩名派出所的干警一臉尷尬地說。
“剛才我聽到你們拿網絡上一個大學生掏鳥被判刑十來年的事情對村民進行教育,我想問,你們知道那是什么鳥嗎?”羅子良虛心地問。
“這……不知道。”兩干警有些難為情。
“那個叫燕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而且一掏就是十幾只,屬于情節特別嚴重的。重要的是,他們不是不知道那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還拿去賣了。這個鳥不是那個鳥,不能混淆視聽,不能拿來嚇唬老百姓對吧?普通的鳥和這個珍貴瀕危動物的鳥,是不可同日而語,就像熊貓和老鼠是不可同日而語一樣,它們之間是不可以劃等號的。”羅子良說。
“對對對!羅縣長說得對。”兩干警急忙說。
“當然了,普通麻雀現在也不能捕了。鳥類是人類的朋友,肆意抓捕鳥類將嚴重破壞生態平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說得很明確,非法捕鳥達20只以上的,屬于非法狩獵‘情節嚴重’,捕鳥者將受到刑事處理,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羅子良說。
“對對對!羅縣長說得很清楚,就是這樣的。”兩警察萬沒想到羅縣長對這些條文法規知之甚詳,冷汗都冒了出來。
“那這幾個小孩子,抓了幾只麻雀,怎么樣處理呢?”羅子良問。
“應該批評教育……批評教育!”兩干警臉色難看地說。
“那你們就處理吧,我就不打擾了。”羅子良說著就回到了車上。
“羅縣長,這兩個派出所的人明顯有些小題大作,拿雞毛當令箭,借機斂財呀。”秘書孟恩龍說。
“雖然如此,但還真不好處理他們。他們是來執法的,雖然藏了一些私心在里面,主要還是在一些違規的處罰環節上沒有進行細化,還不健全,隨意性強,被他們鉆了空子。”羅子良深思道。
車子繼續往下一個自然村寨走,不一會兒后,發現在一塊農田邊有人打起來了!
有一個中年男子在田埂上指手畫腳:“給我把他綁起來,綁起來……”
“這人是誰呀?這么囂張!”羅子良淡淡地問。
“這人好像是拉力村的村支書,對,就是村支書。”孟恩龍說,這地方不是第一次來了,作為秘書,孟恩龍記住了村支書的相貌。
“嗨,基層干部的素質怎么那么低?下去吧。”羅子良說。
羅子良一下車,那個村支書和村民都認識他,就都向他七嘴八舌地訴苦。
“羅縣長,您看看,這個人出爾反爾,在出租土地的合同上簽了字,現在栽到他家田里,他不干了……”村支書說。
“羅縣長,您給評評理,這村支書不講信用,本來同意批給我家一塊宅基地,現在不批了,農村人建個房子怎么了?我有錢我就建對不對?又不占田占地,為什么不給我建?太不講理了。”那個村民氣憤地說。
這又是一個借機討價還價的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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