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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宋 第二百三十九章 與時俱進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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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說明,因為上引各格均佚,所以其內容已無法考察,現在只知道唐格有二十四篇,以尚書省二十四曹司為其篇目名稱。

    分為兩種,一種是關于尚書省諸曹的日常工作,留在本司的,叫做留司格一種是頒行天下的,叫做散頒格。

    唐式見于史籍的,有武德式十四卷,貞觀式三十三卷,永徽式十四卷,垂拱式二十卷,刪垂拱式二十卷,開元式二十卷,均佚。

    唐式有三十三篇,以尚書省二十四司加上秘書、太常、司農、光祿、太仆、少府、監門、宿衛、計帳等官署為其篇目名稱。

    唐代法規除律、令、格、式外,還有典、敕、例等形式。

    典作為一種法規的名稱,始見于<周禮>:“天官大冢宰掌建邦之六典。”

    這里六典,指六官之典,即關于官制的法規。

    唐代的典也是這個意思。唐玄宗開元時期編纂的唐六典,是關于唐王朝中央和地方官制的法規大全。

    此書雖未正式頒行,但因它是排比現行令式編成的,在唐代仍被人視為一種法規,與律令格式相輔而行。

    敕或稱詔敕,是皇帝的行政命令,其內容相當龐雜。

    大部分詔敕與法規無關,但有一部分詔敕包含有法律性的規范,應當算做是一種法規。

    在唐代,律令是根本**,格式是從詔敕中選編出來的具有永久性的法規,因此律令的地位最高,格式次之,詔敕又次之。

    但在實際執行中,有詔敕不依格式,有格式不依律令,因而詔敕的效力反出于律令格式之上。

    例是過去辦案的成例,唐代允許在法律無明文規定時比照成例辦案,因此例也是一種法規。

    不過唐代不象后來那樣重視例,特別是反對用例來破壞法律的明文規定。

    唐玄宗開元十四年九月三日下了一道敕。

    “如聞用例破敕及令式,深非道理,自今以后,不得更然。”

    而唐代法規的特點主要是:維護皇權,確認皇帝總攬一切、至高無上的統治地位,公開承認尊卑良賤的差別,維持封建的等級壓迫制度。

    從地主階級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出發,在對農民的刑事鎮壓上比較注意掌握分寸對地主階級分子攫取法外特權的行為也有所限制。

    以儒家的封建倫常道德觀為指導思想,比較重視禮與法的相互配合,一方面以法的強制力為后盾來推行禮的規范,另一方面又以禮為精神支柱來加強法的鎮壓作用。

    把律、令、格、式、典、敕、例多種法律形式結合起來,組成一個完備的法律體系,用來調整封建社會各方面的社會關系。

    所以,由此一來,唐代法規對后世有很大的影響,其中影響最大的是唐律。

    唐以后歷代封建王朝都把唐律當做創法立制的楷模,像是五代各朝都沿用唐律。

    宋代將唐律連同疏議納入<宋刑統>,當做自己的律典。

    金泰和律基本上同于唐律。元至元新格二十篇,同于唐律的九篇,其他十惡、八議、官當之制,也都沿襲唐律。

    明初制定法律時,丞相李善長建言:“歷代之律,皆以漢九章為宗,至唐始集其成。今制宜遵唐舊”,明太祖采納了他的意見。

    最初的大明律,篇目體例都沿襲唐律,其后雖改為以六部名律,體例有所變更,但在內容方面沿用唐律的地方仍然很多。

    清律沿襲明律,也受唐律的巨大影響。

    同時唐律對國外也有很大影響。

    像是朝鮮、日本、越南諸國的古代法律,大半從摹仿唐律而來。

    朝鮮的<高麗律>,日本的<大寶律令>、<近江令>,越南的李太尊明道元年刑法和陳太尊建中六年國朝刑律,都與中國唐律基本相同。

    而除了唐朝之外,還值得一說的是秦朝的法制,總的來說,秦朝法制是指自商鞅變法以來,在長期政治實踐中,秦統治者不斷把法家理論運用到法制建設之中。

    秦律有著律仍保護奴隸制剝削制度、繼續實行輕罪重罰、注意運用法律調整經濟關系,形成了秦朝法律制度的一系列制度。

    到后來,秦始皇統一全國以后,采取一系列措施,建立了以中央集權為核心的一整套國家制度,構筑了中國歷史上數千年相傳的**制度的基本框架。

    但是,秦始皇統一全國以后,把法定的重刑主張推向極端,用嚴刑峻法來鎮壓臣民的反抗,用橫征暴斂的方法維持龐大的國家開支,終于激起農民反抗。

    不可一世的秦王朝只存在了短短的十幾年,即告飛灰煙滅。

    可雖說如此,但秦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國法制史上仍然占有獨特的地位。

    一方面,因為秦王朝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中央集權的封建政權,其創立的國家制度、法律制度對后世封建國家一直有重要的影響。

    另一方面,秦朝法律制度,是在法家思想的強烈熏陶下,由法家代表人物或深受法家影響的政治人物制定出來的,在整體風格上法家色彩極為濃厚,與西漢中期以后深受儒家影響的法律制度有很大不同。

    因此可以說,秦朝的法制風格,在中國法制史上是獨樹一幟的。

    還需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秦王朝存在的時間較短,而且秦朝法律制度的許多內容在統一以前即已形成,因而一般在論及秦朝法律制度時,實際上包括了統一以前特別是秦始皇在位期間秦國的法制,并不單純指統一以后秦王朝的法律制度。

    怎么說呢,秦朝各項制度很大程度上淵源于秦國發展過程中創立的體制,秦朝法律制度的許多內容也都來源于商鞅變法以后確立的制度。

    因此,秦朝法律制度大致可以劃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包括商鞅變法至統一以前。

    在這一階段,秦朝法律制度的總體風格和主要框架均已形成第二階段自秦統一至滅亡。

    秦始皇統一以后,把秦國原有的法律、法令推行到全國各地,使全國的法制統一到秦國法制上來。

    同時又頒布一系列新的法律、法令,如關于皇帝尊號的法令,關于廢除謚號的法令,關于實行郡縣制的法令,關于統一車軌、文字、度量衡的法令以及關于焚詩書的法令等等。

    至于主要特色的話,秦律有著律仍保護奴隸制剝削制度、繼續實行輕罪重罰、注意運用法律調整經濟關系,形成了秦朝法律制度的一系列鮮明特色。

    像是,1、法自君出,君主獨斷。

    秦始皇統一全國以后,建立了以皇帝為中心的高度集權的政治制度,使皇帝成為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權于一身的最高主宰。

    據史籍記載,秦始皇統一全國以后,自稱為始皇帝,改“命”為“制”,改“令”為詔,使之成為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規范。

    同時,他“晝斷獄”,“夜理書”,把行政、司法也都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

    因此,維護皇帝至高無上的權力和權威,是秦朝立法、司法的首要原則。

    2、以法為本,嚴刑峻罰。

    “法治”和“重刑”是法家的基本主張。

    從歷史記載中可以看出,秦始皇執政以后,把法律、法令推到治國的最高位置。

    長期的法治使法律、法令在秦朝社會生活中具有廣泛的權威性。

    在推崇“以法為本”的同時,秦統治者也把“重刑”原則推向極端,對全國實行空前嚴酷的刑罰統治。

    大歷史上看,秦朝刑罰種類繁多,行刑方法之殘酷,為其他各朝所莫及。

    “法治”,“重刑”也是秦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

    3、治道運行,皆有法式。

    為實行“法治”,秦始皇朝統治者極為注重立法工作,立法的范圍不斷擴大,法律規范也越來越細密。

    從現存的歷史資料看,秦朝的法律包括刑事、民事、經濟、行政、訴訟等各大類,內容涉及軍事、外交、皇室警衛、社會治安、商業、金融、手工業、農田水利、司法訴訟等各個方面。

    事無大小皆有法式也是秦朝法制的基本特色。

    4、法令由一統,民以吏為師。

    為了使法律、法令能在更廣的范圍、更深的層次得到貫徹和施行,秦朝鼓勵并要求全體臣民學法、知法,規定為官者必須通曉法律,民眾學習法律則應“以吏為師”。

    這也是秦朝法制的特色之一。

    ………………

    秦國在簡公七年,頒布“初租禾”的法令,確認土地私有的合法性。

    隨后,在獻公時又頒布“止從死”的法令,禁止用奴隸殉葬。

    孝公時,商鞅變法,開始大規模制定法律令。

    昭襄王時,法令又有了進一步發展。

    秦王贏政即位后,繼承了秦國原有的法律令,隨著封建經濟、政治的發展,又制定了許多新的法律令。

    所以,在統一六國前夕,秦國法律令名目繁多,而且體例和內容已經相當完備。

    秦朝建立后,又陸續制定頒布了許多新的法律令。

    像是1975年底發現的湖北云夢縣睡虎地秦墓竹簡,其中的秦律十八種、秦律雜抄、法律答問、封診式是有關秦朝法律的主要內容。

    云夢秦簡共1155枚,內容極其豐富。

    法律令文書有秦律十八種:田律、廄苑律、倉律、金布律。

    關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

    軍爵律、置吏律、效、傳食律、行書、內史雜。

    尉雜、屬邦此外還有效律,是對核驗縣和都官物資帳目有關制度的規定,其中有的已收錄在秦律十八種中。

    秦律雜抄包括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勞律、藏律。

    公車司馬獵律、牛羊課、傅律、屯表律、捕盜律、戍律共11種律文的摘錄。

    法律答問是以問答形式對秦律某些條文、術語以及律文的意圖所作的解釋。

    封診式是關于審判原則以及對案件進行調查、勘驗、審訊、查封等方面的規定和文書程式。

    秦朝的法律形式,從史書記載和出土的秦簡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

    1、律:商鞅改法為律。律為當時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2、令:秦始皇曾宣布:“命為制,令為詔。”

    當時命、制、令、詔,從法律意義上說并無區別,律與令經常并列使用。

    3、式:“式”作為一種法律形式,最早出現于秦,如上述封診式,其中也有對司法官吏“治獄”的要求。

    4、法律答問:法律答問對秦律的某些條文、術語和律義以問答的方式作了明確的解釋。這對正確運用法律,更有效地貫徹立法意圖,具有重要作用。

    5、廷行事:是司法審判的成例。法律答問中多次提到“廷行事”,這說明廷行事在當時的司法實踐中已成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此外還有“程”、“課”等法律形式。

    秦律關于定罪量刑的原則有如下幾個方面:

    以身高確定責任年齡。

    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為成年人,達到此身高者開始負刑事責任,否則不負刑事責任。

    區分有無犯罪意識。

    有無犯罪意識,也是認定是否構成犯罪的標準。

    區分故意與過失。

    秦律中故意稱“端”,過失為“不端”。

    并合論罪。

    所謂并合論罪,是在數罪并發的情況下,將數罪合并在一起處刑的原則。

    共犯加重。

    共犯,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所實行的犯罪。

    共犯的社會危害性較大,故處刑較重。

    自首減刑。

    自首者可以略為減輕罪刑。

    誣告反坐。

    誣告,秦律稱“誣人”。誣告罪的成立,必須是“端告”,即故意捏造事實,向司法機關控告他人,使無罪者入于罪,或使罪輕者入于重罪。

    依律對誣告者處以與所誣罪名相應的刑罰,這就是誣告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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