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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宋 第三百零七章 轉變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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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后黔軍思播在此次平叛中功勛卓卓,元朝中央政府于“大德七年1303,增諸將官秩,免思播糧稅一年。

    更此后,在“南臺御史陳天祥疏諫”強調以烏江能為云貴兩省產生“內安根長,外固邊陲”的帝王漕運作用時,元廷在啟用思播黔軍共同討叛平息之后,決定恢復順元路貴州區劃。

    像是貴州通志中記載:“延祜五年1318二月,敕云南,四川歸還順元路宣撫司民地”,即恢復宋朝的黔南路貴州省區劃。

    這樣掏算起來,自元世祖忽必烈于公元1292年將順元路區劃肢解入三行省之年起,到公元1318年恢復順元路宣撫司民地時,貴州被分割了二十六年12921318。

    恢復后的順元路行政區劃的軍事政治中心,又歸回到順元路宣慰司思南州城因故,這才引來一百年后,明成祖朱棣于永樂十一年1413以五萬明軍剿滅思南宣慰司田宗鼎的事變。

    元朝史中就記載:“忽必烈即位時,置十路宣撫司為地方最高行政機構。”

    元廷在遠離行省中心的地區,設立十路宣慰司,為地方一級行政機構,如舊新紀這樣史載“至元十四年1277春,宋人大去其國,思南州長田景賢二十世,播州長楊邦憲相繼送款,俱授宣撫司,以田氏為總管高官。”

    “至元十八年12秋,改思南州宣撫司為宣慰司,兼管內安撫使播州長楊邦憲亦升宣慰使。”

    由史可鑒,宋朝曾當職的貴州防御使,貴州團練使,貴州經略安撫使,貴州刺史等長官們皆任職的思南州城,到了元世祖忽必烈“于1277年以思南州長田景賢為宣撫司”或“于12年改思南州宣撫司為宣慰司”的官衙,它都是宋元兩朝的路省級“地方最高行政機構。”

    當元政將亡之際,思南宣慰司田仁智二十四世于“至正二十五年1365,太祖朱元璋起兵平偽漢,略地湖南,元思南宣慰使田仁智遣都事楊琛納元所授宣慰使印來歸,俾仍為思南道宣慰使二品,授琛為宣撫使,以三品銀印給之”。

    當朱元璋于公元1368年登上明太祖的龍椅后,明太祖朱元璋沿襲元朝的順元路區劃,利用宋代的貴州署名,于“洪武四年1371,改順元宣撫司為貴州宣撫司”。

    因此,明太祖建立的“貴州宣撫司”仍然是貴州行政區劃。

    明太祖朱元璋建立的貴州宣撫司,是以宋代的貴州防御使,貴州團練使,貴州經略安撫使,貴州刺史,以及元朝的貴州都元帥府宣慰司或稱順元路宣撫司為基礎的繼往開來的地方一級行政機構。

    明成祖朱棣以五萬軍隊圍剿思南宣慰使田宗鼎后在貴陽遂設貴州布政使司不能算貴州建省之始,明太祖在消滅蒙古軍隊最后一支部隊云南梁王之前,他以宋代的法定區劃的“貴州”一詞,將元朝的“順元宣撫司“改為“貴州宣撫司。”

    在貴州宣撫司這個地方一級行政區劃下,朱元璋圈劃了七十六個長官司。

    明太祖為了削弱思南州在宋元兩朝一統貴州的權力,便以一半的三十九個長官司分圈給思南今地宣慰使田仁智二十四世和思州今岑鞏宣慰使田弘政二十五世兩位田氏的執政者。

    僅從這樣一個政治區劃上看,作為明太祖的朱元璋,在要利用二思二田的兵力物力去消滅主要敵人的云南蒙古梁王的同時,又要思南宣慰司政權出兵征糧以消滅云南蒙軍。

    據明思南府志黔南田氏宗譜史云“沭英南征,責軍餉于田氏,始運則日秋糧若干再運則曰續辦若干,又運則日銀糴若干,遂以此為定制,照丁派納。”

    “敕田仁德兵一萬騎三千,糧一萬石聽調,竭力招集未幾而辦,天兵指明軍至鎮遠,取給過數焉,云南平。”

    洪武十四年13,消滅云南蒙古梁王的明太祖,本想借機回師吞掉黔中首郡一思南宣慰使司政權。

    然而烏撤及水西貴州西部諸蠻反叛明朝,明廷于“洪武十五年1382秋七月,傅友德,沐莢擊鳥撤蠻,斬首三萬余級,水西諸蠻降“起,至“洪武三十一年1398,貴州都指揮顧成,斬西堡三千余助惡者,其地悉平”之年止,明軍在貴州西部平蠻十七年。

    由于貴州西部的蠻叛,貽誤了太祖朱元璋解除思南宣慰使司田氏的天機。

    看來朱元璋在世之前沒有時機取締思南宣慰使了,他只好將消滅黔中首郡思南宣慰使政權的旨諭留給予孫們去完成。

    于是,他將在貴州征討十七年蠻叛的貴州都指揮使顧成于“洪武三十一年13二月詔成還京”面授日后如何消滅思南宣慰田氏的機宜后,是年潤五月,明太祖朱元璋駕崩。

    當朱元璋死了十四年后,明成祖朱棣按照父皇的遺旨,于永樂十一年1413,以五萬軍隊取締了思南今地宣慰使田氏二十七世田宗鼎,思州今岑鞏宣慰使二十六世田琛執政權。

    從而結束了田氏在黔中八百三十一年統絕權,在貴州三百年的統治權。

    明成祖遂設貴州布政使司于貴陽,就是這個設于貴陽的貴州布政司,被貴州史學會部分史家,定為是貴州建省之始。

    當然也有許多人認為,這一結論,未見準確。

    因為這個不準確的結論,把中國歷史上以秦始皇于公元前221年始置黔中郡于臨沅今湖南常德的“黔”字的歷史根脈;以及隋文帝于公元582年復置黔中郡于恩思今湖北恩施;唐高祖于公元618年置黔中都督府,以及黔中道,黔中觀察使,黔中觀察處置使,黔南節度使,黔中節度使等于彭水烏江下游今地的行政機構;并銜接宋朝的黔南道,宋徽宗以黔南路子公元119年始建貴州防御使于烏江流域中段思南州城今地的。

    近千年帝王們以“黔“字旨令開疆拓土的歷史流源全部割斷。

    為此,為正本清源,貴州建省,當始建于宋徽宗以地方第一級行政機構的黔南路,一統夜郎全幅五十個各自為政的羈縻州后,以“貴州”法定區劃署名,于公元1119年始建的貴州防御使,應定為貴州建省之始,到公元2019年,貴州建省當有九百年了。

    至于到了之后的清朝時期,則取消了貴州軍政府的設立,因為雍正在這一時期采取了大規模的改土歸流政策。

    當然,從貴州的實際情況分析,許多人認為廢土設流和改土歸流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改土歸流的重點不在土司地區,也不是將土官一律廢革。

    貴州的改土歸流任務一是廢革有“過犯”的土司和土目。

    二是調整疆界,歸并事權。

    三是開辟“苗疆”,設官建制。

    其重點在于將廣大“苗疆”土地賦稅和人民,直接納入封建中央王朝統治的軌道。

    這具體要從清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十一月二十日說起,胤禛即皇帝位,以明年為雍正元年,頌詔天下。

    在雍正統治的這13年時間里,他勵精圖治,銳意改革,加強了封建中央王朝的高度集權統治。

    即位以后,即迅速漸次剪除諸皇子,以及大臣年羹堯與隆科多勢力,進一步鞏固了自己的統治地位。

    同時在處理國內的民族問題上,對于雍正元年1723年公開發動武裝叛亂的青海和碩特蒙古貴族羅卜贊丹津分裂割據勢力,迅速出兵平叛。

    對青海地區蒙古族各部,仿內蒙古札薩克制,編旗設佐領,并規定了會盟與朝貢制度。

    對喇嘛教寺院也大力進行整頓,將一度作為地方割據勢力重要支柱的喇嘛教寺院,置于政府控制之下,并對青海地區的行政建制作了重大改革。

    雍正三年1725年改西寧衛為西寧府,命副都統達鼐為首任“辦理青海蒙古番子事務大臣”簡稱西寧辦事大臣,管理青海事務。

    從此,青海地區完全置于中央政府的直接統治下,并有利于清朝中央政府對西藏地方政府的統治,和西藏地方社會秩序的安定。

    此時,我國高度中央集權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版圖基本奠立,清代前期又正處于封建**主義中央集權的高度強化時期,封建中央王朝集權的加強,必然要求加強包括少數民族地區在內的全國各地區的統治,這就和維護自身統治的土司勢力產生了不可避免的矛盾,也與未曾設官建制地區的地方首領勢力產生矛盾,甚至激化。

    雍正統治時期適值**集權的巔峰,因而矛盾也就更加尖銳化了,促使雍正時期在西南廣大民族地區,實行大規模地改土歸流。

    要知道土司制度是土官制度的最高階段和最后階段,是由土官走向流官的橋梁。

    土司制度越是嚴密和完善,它與流官制度的差異越小,最后終究要為流官制度所取代。

    清朝是土司制度極盛之時,也就是改土歸流到來之日。

    雍正時期的改土歸流,是一場社會變革,有其政治的、經濟的和社會的深刻原因。

    它意味著中央集權最后戰勝地方分權,地主經濟沖破土司割據的藩籬而獲得發展,封建文化得以滲進閉塞落后的角落。

    誠如魏源在雍正西南夷改流記所言“小變則小革,大變則大革;小革則小治,大革則大治。后笑先咷,安知非福一時之創夷,百世之恬熙。”

    它對落后地區的迅速封建化進程,是一個有力的推動,并順應了歷史的潮流。

    至于在貴州改土歸流的緣由,首先是土司制度的弊端,發展到清代康、雍之世充分暴露無遺。

    在土司統治的地區,土司占有絕大多數的耕地、山林、水源,土民只有零星而少量的土地,無地或少地的土民,在經濟上被迫依附于土官,成為土地的附屬物,形成土司對土民的人身占有關系,而且,這種“主仆之分,百世不移”,嚴重地阻礙了封建經濟的發展

    據戶部則例卷四載貴州“興義、普安一帶客民,有置當苗民全莊田土者,所招佃戶,多系漢人。”

    說明地主經濟已在貴州西南部地區出現和發展,它必將沖擊土司制度下經濟基礎的崩潰,由領主制向封建地主制變革。

    在政治上土司享有各種特權,擁有軍隊、監獄和制定各種成文的或不成文的法令,以實現土司和頭人的意志,壓迫剝削土民,目無朝廷國法。

    雍正二年1724年五月,諭令四川、陜西、湖廣、廣東、廣西、云南、貴州等省督撫提鎮“朕聞各處土司,鮮知法紀,所屬土民,每年科派,較之有司征收正供,不啻倍蓰,甚至取其牛馬,奪其子女,生殺任情,土民受其魚肉,敢怒而不敢言。”

    藍鼎元在論邊省苗蠻事宜書中寫道“愚聞黔省土司,一年四小派,三年一大派,小派計錢,大派計兩。土民歲輸土徭,較漢民丁糧加多十倍。土司一日為子娶婦,則土民三載不敢婚姻。土民一人犯罪,土司縛而殺之,其被殺者之族,尚當銀以奉土司,六十兩、四十兩不等,最下亦二十四兩,名曰玷刀銀。種種朘削,無可告訴。”

    可是有些土司依舊并不滿足對轄區內的剝削,而且還恃強掠奪轄區外的土地、人畜,因而土司之間戰爭也相當頻繁。

    有的甚至經年不懈,世代為仇。

    如廣西西隆州古隆地方土司王尚義等與貴州普安州捧酢地方的土司阿九等常年爭奪烏舍、歪染、壩犁、魯磉等寨,雍正二年1724年告到官府,因事涉兩省相互推諉,直到雍正四年仍未審理,兩方一直爭斗不休。

    土司與各級地方政府之間也是矛盾重重。

    土司承襲需要州縣官轉呈,有的地方官就借機敲榨,多方刁難,或無端欺壓,釀成仇殺。

    有的土司向州縣官送禮,若被上司知道,州縣官則反誣土司行賄鉆營,若不送禮,“則加以傲抗之名,摭拾小事,申報上司”,使土司左右為難。

    土司和地方官之間的矛盾,有時又進而引起相互挑動漢民與土民之間的矛盾,同時又加劇了漢民與土官,和土民與地方流官之間的矛盾,成為制造民族紛爭或事件的肇端。

    其次,是貴州廣大的“苗疆”,尚未直接納入流官的統治,因地方官吏的壓迫,或統治階級制造的“苗患”,也成為雍正時期在貴州進行改土歸流,開拓“新疆”的緣由。

    如藍鼎元論邊省苗蠻事宜書稱“楚蜀兩粵滇黔之間,土民雜處,曰苗曰徭曰僮曰仡佬,皆苗蠻之種類也。其深藏山谷不籍有司者為“生苗”,附近郡邑輸納丁糧者為“熟苗”。

    熟苗與良民無異,但亦畏漢民,而尤懼官長。

    但土民之頑順,惟視土司,土司多冥頑不法,坐縱其行兇殺奪,而因以為利,即使事跡敗露,大吏督責,無參罰處分之加乎其身,是以無所忌憚,而敢于無所不為也。”

    因此,藍鼎元向清廷建議實行“削土”之法“可令土司畏懼。”其具體則例是“照所犯輕重,削奪村落里數,以當罰俸降級。所犯重大至革職者,相其遠近強弱,可以改土為流。即將土地、人民歸州縣官管轄,勿許承襲。并土民有不甘受土司毒虐,愿呈改土籍為漢民者,亦順民情,改歸州縣。其深山窮谷,流官威法所不及之處,則將所削之土,分立本人子弟為眾土司,使其地小勢分,事權不一,而不能為害。將來教化日深,皆可漸為漢民。至山中生苗,責成附近土司,招來響化,一體恩撫。如此數年之間,生苗可化為熟苗,熟苗可化為良善,而悉為衣冠禮義,戶口貢賦之區。”

    藍鼎元的“削土”之法,實際是實行改土歸流的舉措,他提出“化生苗為熟苗,化熟苗為良善”、并將“苗蠻”地區悉歸流官管轄,“悉為衣冠禮義,戶口貢賦之區”的主張,正是總結了早在康熙年間,黎平府所屬的平鰲、文斗、苗光、苗餒等寨“生苗”內附,皆納糧附籍的實踐經驗而建議的。

    雍正四年1726年,鄂爾泰上奏朝廷的改土歸流疏,公開主張實行大規模的改土歸流。

    并且開宗明義的指出改土歸流的目的,就是“剪除夷官,清查田土,以增租賦,以靖地方”。

    所謂“剪除夷官”就是要革除不法土司,而廢革土司的目的又在于“治夷”。

    因為“竊以苗倮逞兇,皆由土司,土司肆虐,并無官法”。“此邊疆大害,必當剪除者也”。

    “統計滇黔,必以此為第一要務”。

    所謂“清查田土,以增租賦”,就是要把土官管轄下的人民土地,改歸州縣流官直接管轄,清查田畝,報畝升科,把土司占有的土地收歸國有,把被土司侵吞的賦稅納入國庫,這才是改土歸流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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