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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宋 第三百一十一章 分化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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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么說呢,“武征”具體措施以武力征服邊疆民族的例子在漢朝也是屢見不鮮。

    如漢朝在文帝、景帝時期,實行休養生息、韜光養晦的利民政策,加之君明臣賢,到了漢武帝時期,國力日漸昌盛,物質積累頗豐。

    而隨著時間發展,董仲舒的“新儒學”成為絕對思想權威,他的天人合一、大一統思想深刻影響著漢代民族政策,帝王把“天下率服,遐方各衣其服而朝”作為政治生涯追求的目標也就順理成章。

    于是從公元前 133 年到公元前 89 年,漢武帝“西蕩河源,東澹海滣,北動幽崖,南耀朱垠”,為我國多民族國家的形成奠定了基礎。

    到公元 72 年底,明帝派遣耿秉、竇固、來苗、文穆各率萬騎分別出擊匈奴,給匈奴以沉重打擊。

    但是武征往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武力,并且會因雙方力量的此消彼長而把取得功績抹殺。

    像是明帝時與匈奴的作戰歷時兩年之久,國家陷于征伐中而不能自拔,在明帝駕崩,竇固回撤后,車師復叛,雙方態勢倒回到甚至不及之前。

    包括漢武帝晚年對自己武伐之事都頗為后悔,曰“朕之不明,是以擾勞天下”。

    由此看來,漢代以和親、賞賜金帛、以夷治夷為主要手段的羈縻政策,比單純的武伐在處理民族問題上是優勝的多的。

    它不僅能保證國家持續不斷的往前發展,而且有利于多民族融合大發展,互相吸取民族進程中的精華,此后這類羈縻政策被歷代帝王所應用、發展。

    至于羈縻府州的設置的話,唐代是我國封建社會集大成時期,同時也是多民族繁榮大發展時期,它國家強大,政治開明,在處理同周邊民族關系時,總結前代經驗教訓,適應進一步加強中央集權的需要,繼承了羈縻策略的精髓,并進一步發展,創立了羈縻府州制,在少數民族聚居區或是內附少數部落內廣泛地設置羈縻都護府、羈縻都督府、羈縻州、羈縻縣,任命其酋清朝雍正時期實行廣西改土歸流政策研究領為都護、都督、刺史、縣令,允許其世襲,享有自治權,但是要受到上級都護府、邊州都督府或節鎮的轄制。

    這種制度之所以能夠成功的在唐代推行,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歷代帝王基于現實情況對羈縻策略的深刻認識,唐武德二年(619年)閏二月,唐高祖李淵下詔書。

    “畫野分疆,山川限其內外,遐荒絕域,刑政殊于函夏。是以昔王御宇,懷柔遠人,義在羈縻,無取臣屬,朕祇應寶圖,撫臨四極,悅近來遠,追革前弊,要荒蕃服,宜與和親。”

    唐高祖清楚的看到邊疆與王朝腹地的不同,在“遐荒絕域”的少數民族地區,實行“懷柔遠人”的民族政策,實際是“義在羈縻”。

    唐在西南地區,于武德元年(618年),設置南寧、昆、恭等州,任命爨宏達為昆州刺史,以起到控制聯絡南中諸部。

    到了武德四年(621年),南中諸部“皆納款,貢方物。”

    唐于是先后設置南寧州總管府、南寧州都督府,繼續以爨宏達為都督,加強對這一地區的控制。

    據《新唐書·地理志七下》記載,唐武德年間設置于西南地區的羈縻府州,還有隸屬于戎州都督府的南寧州、黎州、匡州、尹州、曾州、宗州、徽州、縻州、盤州等;隸屬于黔州都督府的牂州、充州、矩州和茂州都督府的涂州。

    在東北地區,武德初年于奚族地區設置饒樂都督府,置慎州領洓沫靺鞨烏素固部落。武德二年(619年),以內稽部落置威州。

    在嶺南地區,武德初年,寧長真以寧越、郁林之地降唐,“高祖授長真欽州都督。寧宣亦遣使請降,未報而卒,以其子純為廉州刺史,族人道明為南越州刺史。”

    武德四年(621年),嶺南酋帥馮盎以南越之眾降唐,高祖析其地為羅、白、春、儋等八州,授馮盎為上柱國、高羅州總管,封越國公,拜其子智戴為春州刺史。

    高祖在位期間設置的羈縻府州主要是起到籠絡當地少數民族勢力,保證新生政權的穩固,但是尚未成為定制。

    而唐太宗及其之后的繼承者則把這種制度大規模推廣,正式作為治理少數民族的國策,形成了“一代之治”。

    羈縻府州大規模設置首先應用于東突厥汗國十萬余眾的內附問題。

    唐于 630 年滅東突厥,據《新唐書》載:“唐興,初未暇于四夷,自太宗平突厥,西北諸蕃夷稍稍內屬,即其部落列置州縣,其大者為都督府”。

    唐太宗采納溫彥博建議,將突厥民眾安置于東起幽州(今河北北部),西到靈州(今寧夏)沿長城一代的廣袤地區,設置了順、祐、長、化四個都督府,管理內附的突厥人,又在突厥部落聚居的內蒙地區設置定囊都督府和云中都督府進行轄制,“以其首領為都督、刺史,皆得世襲”。

    實行“因俗而治”,享有自治權,“雖貢賦版籍,多不上戶部”。

    但“然聲教所暨”,受到“皆邊州都督、都護所”制約,“其酋長首至皆拜為將軍、中郎將等官,布列朝廷,五品以上百余人,因而入居長安者數千家”。

    此后唐繼續在少數民族聚居區設置羈縻府州,如貞觀二十一年(647 年),唐朝在回紇諸故地設置6府 7 州,以鐵勒諸部首領擔任。

    總章元年(668年),唐征服高麗后,“剖其地為都督府九,州四十二,縣百,復置安東都護府,擢酋豪有功者授都督、刺史、令,與華官參治。”

    開元二年(714 年)在契丹故地,復置沃州。

    開元十四年(726 年),在靺鞨故地置黑水州都督府以轄制。

    唐設置的羈縻府州數量是非常多的,據新·舊《唐書·地理志七》記載,羈縻府州數為八百五十六個,羈縻府96個,羈縻州 762個。

    另據《唐會要》卷七十記載:“凡天下三百六十州,迄于天寶,凡三百三十一州存焉,而羈縻之州八百”。

    雖然根據史料的不同,記載的羈縻府州數量有出處,但是從統計的數量上仍然可以看出,唐朝設置羈縻府州的數量是很大的,是一個不間斷的過程,幾乎涵蓋了唐朝周邊的所有少數民族。

    唐在北方設置十六個都護府,在南方設置十三個都督府管制轄區內的羈縻府州。

    從漢屬國制到唐羈縻府州的設置,羈縻制度也向前發展了一大步。

    首先,為順應加強中央集權的需要,羈縻府州制應運而生,唐代是我國封建社會空前大繁榮時期,經濟發達,文化先進,帝王更迫切的需要強化中央集權以強化其控制力,羈縻府州制把邊疆眾多的少數民族并入同一個國家體系內,完全置于中央的有效控制下。

    其次,羈縻府州制加強了中央王朝與邊疆民族的經濟文化交流,推動了少數民族經濟發展,加速其漢化,進一步促進了民族大融合。

    到了明代土司制度是在前代羈縻制度的基礎上日臻完善,逐漸形成了一套中央政府對少數民族地區進行管理的民族政策。

    明代土司制度,官分流土,形成了專門的職官體系。

    其中,土司的設置分文職和武職。

    據《明史·職官制四》載,文職土司有:土府。

    就是土知府1人,正四品,負責掌全府行政、風化、獄訟。賦役,教養百姓。

    土府同知1人,正五品;土府通判1人,正六品,同知、通判分掌清軍、巡捕、管糧、治農、水利、屯田、牧馬等。

    土府推官1人,正七品,洪武三年設,負責刑名、計典。

    土府經歷1人,正八品;土府知事1人,正九品;土府照磨1人,從九品,經歷、照磨等手法上下文移、磨勘六房宗卷。

    土州。土知州 1人,從五品,掌一州行政。

    土州同知,從六品,土州判官,從七品。

    土州吏目,從九品。

    土縣。土知縣1人,正七品,掌一縣行政,為基層銜職。

    土縣丞,正八品,土主薄1人,正九品。

    土典史1人,無品級。

    武職土司有:宣慰使司。

    宣慰使1人,從三品;同知1人,正四品;副使1人,從四品;僉事1人,正五品。

    宣撫司。宣撫使1人,從四品;同知1人,正五品;副使1人,從五品;僉事1人,正六品。

    安撫司。安撫使1人,從五品;同知1人,正六品;副使1人,從六品;僉事1人,正七品;吏目1人,從九品。

    招討司。招討使1人,從五品;副招討1人,正六品;吏目1人,從九品。

    長官司。長官1人,正六品;副長官1人,從七品;吏目1人,未入流。

    蠻夷長官司。長官1人,正六品;副長官1人,從七品。

    此外,明代還根據各土屬地情況,設置數量不一的土巡檢司和土驛丞,土巡檢司為從九品,而土驛丞此類官職不分品級,為未入流的小官。

    從品級上我們可以看出,武職官銜是高于文職的,明朝對土司官職授予非常謹慎,大數土司只領文職,武職土司很少,只能是級別較低的長官司一級。

    這樣授職標準多是為保證土司統治地區穩定,限制防范土司勢力過大,提高外族官員地位,同時對土司起到監督和震懾的作用。

    明代從洪武初期就已建立起以土司為正,流官為佐的流官佐貳制度。

    正如《明史·職官制五》所載:“其府州縣正貳熟官,或土或流,則因其俗。”

    以達到“使之附輯諸蠻,謹守疆土。修職貢,供征調,無相攜貳。有相仇殺者,疏上聽命天子”的目的。

    使土司受到流官的監督。

    根據土司勢力強弱,各地方土長官正副也各有不同,例如,由于貴州離內地較近,土司勢力較弱,中央容易控制,“布政司官屬俱用流官”,貴州少數民族地區府、州、縣的正職基本上由流官把持。

    而廣西由于土司制度源遠流長,土司勢力根深蒂固,廣西土司統治的地方又遠離中央,偏居交通不便的南隅,明代丘浚說:“其府州正官,皆以土人為之。而佐貳幕職,參用流官”。

    流官佐貳制度的普遍建立,首先可以有效的保護地方穩定,流官為中央所派,有相當的權利,對上能及時匯報當地土司施政情況,對下可以給予土司必要的監督和控制。

    其次為后世大規模的改土歸流奠定了基礎,創造必要的政治認同感。

    如正統四年(1439 年),廣西南丹土司上奏朝廷:“臣竊不忍良民受害,愿授臣本州土司知府。流官總理府事,而臣專備蠻戝,務擒捕真絕積年為害者。”

    清代土司的職銜仍分文武兩種,文職隸于吏部,武職隸于兵部,西北一些土司則隸于理藩院,當然也歸所在的督撫、將軍、大臣管理監督。

    職銜與明代相比,變化甚小,土知府降為從四品;土副長官升為正七品,其它職銜品級完全一樣。

    但是清代是土司制度的衰落期,清朝從以下方面入手,調整土司制度,使其勢力逐漸削弱。

    第一,實行“推恩法”。

    明代已經采取推恩的辦法,把土司的管理地區析地給其子孫,到了清代,正式確立推恩辦法,由中央政府相關部門按原土司職銜降兩級給予號紙,分管不得超過原土司轄地的三分之一。

    析地分管地方之支庶如果有子孫又要析地分管地方的,其分管地方的大小亦如前例,其職銜按原分管之職銜再降一等授予。

    土地的多寡是土司賴以安家立命的根本,控制、管理的區域縮小,導致生存的經濟基礎日趨薄弱,使土屬地的土司影響力大大降低。

    第二,提升流官吏目地位,制約土司的行政權。

    雍正時期(1723-1735 年),鄂爾泰在《分別流土考成疏》里說,流官吏目“職分卑微,無印信可行,無書役可遣,土司意中倘有輕忽之念,則未肯遵其約束”,因“酌土司之大小”,“將微員改設,重其職守,使流土相適”。

    中央采納了他的建議,在各土屬地因地方不同而設有流官州同(從六品)、流官州判(從七品)、流官吏目(從九品)和流官典史(未入流),統稱為流官佐雜。

    流官佐雜職責在于“稽查彈壓”土屬地方,并對地方上的失察事件也要負有責任。

    流官佐雜銜職和品級的提高,意味著土司地位的下降。

    第三,實行流官承審制度。

    規定重要的命盜案件由規定的流州或是流縣長官來審判和處理,并逐漸加強承審官員的權力和職責。

    諸承審官員除負責審理命盜案外,還要負責督查各有關土州、土縣的諸種事宜,這項政策的實行,不僅剝奪了土司對自己轄境內命盜案的司法權,還使土司受到流官知府、流官佐雜和承審流官的雙重監督,進一步加強了中央對土屬地區的控制權。

    第四,清朝對土司賴以直接統治人民的土目、幕僚,聘用前進行考察,著重核實人品是否端正,品行是否優良。

    清朝這種辦法其目的是為了讓土目頭人恪盡職守、幕僚遵紀守法,有效的防止這些人“遇事生風聚眾挾持”,使土司無法利用這些爪牙從事非法活動,從而達到削弱土司對統治區域的統治權,以鞏固清朝對土屬地方的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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