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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宋 第三百二十八章 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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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且黔撫愛必達同樣注意到水城廳土司久革,其子孫私稱為土目者,喜爭訟。

    凡官勾攝,必先檄土目會役傳提,否則逃不赴案也。

    威寧州夷民俱聽土目約束,地方有命盜案及征糧等事,皆責成土目協差分辦如鄉約。

    所以由此可見,黔西北原有的“勾”政權體制并未完全在原住民的心中消亡,他們中的許多人仍然認為土目就是管自己的官。

    由此清王朝的流官反而缺乏權威,各種征徭與命盜案件,只有委托土目,才能夠順利處理。

    直到1949年前,許多地方的土目依然代收稅糧,甲長、保長收齊后交給土目,再由土目上交縣里,甚至許多漢族、苗族上稅時都要先交給土目,這樣自然就給土目提供了一個吃虛額的機會,是一種很不利的現象。

    像是赫章縣古達鄉的王定芳老先生稱,古達官家就是他們的政府,連打官司都要找他。

    不過也有不同情況,例如雉街鄉發達村的陸開良等人則稱,據老人講,他們種的是自己的地,清朝時就直接到威寧上糧,不用繳給土目。

    還有就是主奴之爭與主佃之爭,明代親履黔省的官員、文人們已經注意到土民對土目、土司的服從,并將其歸結為安氏能夠長期統治黔西北的原因。

    比如嘉靖年間的進士田汝成云安氏有貴州,千余年矣。

    豈其先世有大功德于諸蠻哉何其詐之綿永也,羅鬼憨而戀主,與諸夷異,即暴虐不怨,其強族不得代有之,故不易姓,今雖授官給印,直名羈之,不能令也。

    這是一個經典性的解釋,被明清時期的士大夫們廣泛引用,直到乾隆初年鄂爾泰等人編修貴州通志時仍然持同樣的觀點。

    這種見解在明代可能有其合理性,但清代黔西北的整個社會制度已發生了巨大變遷,原住民“憨而戀主”、“暴虐不怨”的鮮明形象亦隨之淡化士大夫們帶有感性化的描述只揭示出他們順從的一面。

    其實,許多家奴、佃戶已懂得怎樣利用現行的制度爭取自身利益,他們與土目之間的沖突成為一個引人矚目的現象。

    需要說明,在1949年以前,黔西北地區的土目以及富有的彝人都普遍養有許多供自己役使之人,女性稱為“柏”,男性稱為“者”,在講西南官話時,稱為“丫頭”、“娃子”,漢語書面語一般統稱“家奴”。

    如乾隆八年1743,威寧鎮總兵曾長治奏稱土目之家各蓄有家奴,以供使喚。

    多者百余戶,少者亦有數十戶不等。

    家奴的族類成分包括彝、苗、漢等,其來源主要有強迫佃戶、幫工為奴;購買貧窮人家無力養活的子女為奴;收養親人亡故的孤兒寡女為奴;將欠土目之債無力償還者淪為奴;此外,丫頭、娃子所生子女世為“柏者”。

    家奴住在主人家中,常年為主人服務,沒有親權子女非己所有與婚權是否結婚、與誰結婚由主人決定,主人可將其隨意買賣,甚至將家奴一家數口賣給不同的人,官方文書、檔案中稱為“拆賣”。

    有的娃子成婚后,得到主人允準,另立門戶,成為“家外娃子”,彝語稱為“陸外”。

    有的“陸外”非常能干,能給主人一定身價或被主人重用,成為“半身奴”。

    這種人可自由經營自己的土地,有的甚至發展到有自己的佃民和奴仆,但在土目面前他依然還是奴仆身份。

    有時“半身奴”擁有的家奴成家后,又養有家奴,這樣層層蓄養,在水城等地產生了“七道娃子”的說法。

    乾隆四年1739,在大定府威寧州,經過策劃,數百名家奴突然一起離開主家,逃匿山箐之中,歃血結盟,“踞產背主”,希冀“出戶”,獲得自由之身。

    憤怒不已的土目們紛紛赴官控告,呈請提究叛奴。

    官員們清楚地認識到,破天荒的叛逃行動標志著土目權威的衰減,這正是朝廷及地方官歷年打壓、干涉的結果,貴州總督兼巡撫張廣泗對此有過精辟的分析

    臣查黔省地方,苗倮環居下游一帶,盡屬苗蠻,散處山谷之中,并無酋長統率。

    上游則倮夷最為繁盛,其中頭目夷民各畜有家奴,以供驅使。

    而頭目中畜家奴多者每至百余戶,少者亦有數十戶不等。

    夷俗于主仆之分甚嚴,而各土目之役使家奴,酷虐異常,迥非情理,或勒派家奴子女為陪嫁,或強奪家奴之婦為侍妾,稍不遂意,輕則拆賣全家,重則立斃情命,任意欺凌,生殺自主。

    而各夷奴亦遂甘心忍受,在伊等又豈知上下之等、威冠履立名分,蓋積威所致,不敢稍有抗違。

    自昭通、鎮雄等處改土設流以來,屢用兵威,官法嚴肅,各夷目等始知凜畏法紀,不敢生殺自由,肆行凌虐。

    而各夷奴中之兇狡者及又唆使各戶家奴,結黨背主。

    彝人實行等級婚制,主奴之間聯姻或媾合為道德、倫理所不容,甚至會遭致族人懲處,“強奪家奴之婦為侍妾”或系想當然之語。

    但土目凌虐、拆賣奴戶以及改土歸流對土目勢力的打擊等分析卻是有相當的根據幾乎所有當事官員都持此看法。

    官員們當然不能對主、奴之爭放任自流,破壞地方秩序。

    張廣泗接到呈控后,立即指示貴東道王玠、大定府知府牛天申、護威寧鎮印務大定協副將馬似龍赴威寧州調解,最后主奴雙方達成協議,土目從此不準非禮、凌虐家奴,而家奴等不得復行背主,甘結在案。

    用書面形式保證家奴的權益,反映了地方官員們削弱土目力量的目的以及人道方面的考慮。

    經過調解,嘯聚山箐的數百名家奴很快解散,由主人領回服役,但大化里土目安巡如的家奴者廈、白革等卻陽奉陰違,“占據伊主莊田,抗不遵斷。”由此引出了一場不算太大的風波。

    而安巡如名疆,字巡如,其先祖原系烏撒君長所屬的扯處烏土目,其后裔包括有1949年前威寧北部山區的大官寨土目、補塊土目等。

    自康熙十年1671正月俄凹、阿蠟等歸順以來,扯處烏土目積極順應新的形勢,效忠清朝,為朝廷東征西伐。

    自雍正四年1726起,鄂爾泰開始在滇東北進行大規模的改土歸流,安巡如“自備鞍馬,糾集屬夷,為王師前驅”,被改土歸流戰爭的重要將領哈元生賜給“叛產”五百四十畝,昭通鎮總兵徐成貞亦授予其“為善最樂”的匾額,而黔撫陳惪榮更是對其贊賞有加。

    象安巡如一樣不但沒有受到改流運動的重創,其勢力在某些方面反而有所擴張的情形并不多見,正如其墓碑碑文所稱

    然以余所睹,記改土以來,他氏子孫半多衰歇,獨公,今方興未艾,豈非憑籍者厚歟

    有意思的是,對這樣一位恭順土目與家奴的斗爭,官員們的態度卻頗為曖昧

    然而夷目、家奴自相攜二,只宜從緩化導,不便遽加咸懲。

    看來,只要家奴的“抗不遵斷”維持在適當的限度內,官員們是可以稍加縱容的。

    在控訴“叛奴”時,由于安巡如“詞涉不檢”,震怒不已的貴州總督張廣泗甚至打算將其法辦,幸得黔撫陳惪榮的解勸才使其躲過一厄。

    但事態的發展要求官員采取進一步的干預,者廈、白革等糾集了幾十戶家奴,占據了安巡如的白素寨,情形開始變得嚴重,并有進一步加劇的趨勢。

    因為威寧毗鄰原來的芒部即清代的鎮雄州、烏蒙即清代的昭通府君長國,相互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威寧土目的許多家奴就是來自這兩個地方。

    官員們相信,者廈等區區二十余戶家奴,“敢于負固不服”,除了高山密箐,險阻可恃外,自以為昭通、鎮雄的“夷猓巢穴可為退步”是一個重要原因。

    這一判斷并無差錯,者廈等人確實有聯絡昭通、鎮雄的企圖。

    尤令官員們憂慮的是,者廈、白革的叛主行動可能會引起滇黔二省家奴的連鎖反應,導致地方“緝事無已”。

    于是貴州總督張廣泗一面奏報朝廷,一面命令該管地方文武官員實行更深程度的干預,酌量派兵解散嘯聚家奴。

    他特別指示,改流前地方輯捕事務原系土目自理,但現在絕不容許他們插手

    現今法紀嚴明,斷不便復令各夷目逞其故智。

    由于事關滇、黔兩省,所以云南方面亦積極協助辦理此事,沖突很快平息,嘯聚家奴紛紛投首,態度強硬的者廈則在昭通落網。

    威寧州叛奴事件并不是一件轟轟烈烈的大事,但它卻蘊涵著相當豐富的信息。

    主、奴之爭是在彝制崩潰、流官政權建立的背景下發生的,它折射出改土歸流后土目權勢的衰減。

    官員們無疑想借此機會進一步規定、限制、削弱土目的權力,例如書面保障家奴的權益、縱容他們適當程度的背主、禁止土目參預輯捕事務等,但官員們亦非常清楚,在一塊新近納入“版圖”的地方,完全拋棄土目將難以維持社會秩序,上文對此已有所闡釋,在此再引證一段曾參預處理叛奴事件的威寧鎮總兵曾長治的奏折

    竊臣駐扎之威寧州,自改土歸流,即編立八里,納糧隸于地方官管轄。

    緣夷倮數目難稽,向有土目約束,一切錢糧訟獄,俱責成土目提喚。

    這樣,我們完全可以理解,當事態擴大時,張廣泗等人立即應土目之請求,出兵收捕、解散結黨之家奴。

    既要打擊土目,但又不能使其完全喪失權威,官員力圖在其中尋求最佳的平衡點,這種苦心在他們關于善后事宜的奏折中表露無遺。像是貴州按察使宋厚奏稱

    臣查黔省威寧與滇省昭通、鎮雄接壤,該處猓夷最稱繁盛,半為夷目家奴。

    但其中實系夷目之世仆者固多,或因佃其田土、附其管轄,久而遂成家奴者亦有因其結黨背主,即斷令為良,不特凡有家奴之頭目、夷民心不甘服,抑且兇狡夷奴得遂其意,勢必聞風效尤,滋事無已。

    如仍概令為奴,其中不無亦有屈抑。

    臣愚以為家奴既有不同,辦理亦當各異。

    如果系實在該夷目等佃戶,或因向附管轄,遂致為奴者,即應開放為良,以免其子孫之累,且可漸分土目之勢,免致日后尾大之慮;其實在該夷目之家奴,確有證據,我固不可遽令出戶,以長刁風。

    惟是各奴已有離心,家主更增嫌隙,若仍斷令東主領回,必致別生事端,決無相安之勢。

    應將該夷奴照律懲治外,仍按其人口之多寡,當官定價賣給別夷目為奴,所得身價交與東主收領。

    為此,在夷奴肆其兇狡,徒犯法綱,終不免于為奴,咸知背主之無益;在夷目刻待家奴,激成背主,使不得復有家奴,亦知殘虐之有損,使彼此各有顧慮。

    釋放一部分家奴,讓其“出戶”,以收“漸分土目之勢”的效果,同時又要懲治一些兇狡之奴,并轉賣給其他土目,以表明“背主之無益”,宋厚的平衡策略深得乾隆皇帝賞識,朱批云“所見是,知道了,欽此。”

    同年十一月,云南按察使張坦熊進一步提出,應敕令云、貴、川、廣的督撫各官禁止土目強迫佃戶、幫工為奴,不得拆賣奴戶家庭,違者依律懲治。

    由此,在各級流官的積極參預下,大化里土目安巡如與家奴者廈、白革等人的爭斗終于在乾隆八年1743告一段落。

    不過六十多年后,安巡如之孫孫安秉健又卷入與佃戶的長期沖突中,特別是與佃戶安國瑞的訴訟竟然驚動宸閽。

    據說安國瑞的祖父阿固亦屬土目,最初居住在威寧州致化里,康熙年間遷居四川烏蒙土府。

    阿固與安巡如的命運大不相同,雍正四年1726,云南巡撫兼管總督事務的鄂爾泰進兵烏蒙、鎮雄,改土歸流。

    阿固在這場戰爭中被殺身亡,其妻攜幼子阿木云逃回威寧州大化里,佃耕土目安巡如在發嫩扣坡的田土,每年交莜麥若干。

    阿木云長成后,繼續以佃為生,并為兩個兒子取了漢姓,大兒子名安國瑞,小兒子名安國榮。

    嘉慶五年1800,阿木云身故,安國瑞又向安巡如之孫安秉健請求開墾別魯塊地方,照例交租。

    安秉健素來懷疑安國瑞的人品,雖然答應增佃田土,但要求訂立一份總契約,將舊佃、新佃土地全部寫明,每年交莜租一石。安國瑞表示同意。

    安秉健顯然是想用書面形式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保證自己的土地不被侵占,租糧能夠按時征收。

    我們可以把這理解為改土歸流后黔西北社會經濟的變化之一。

    租佃關系至遲在明代已經出現于水西安氏所轄地區,在“勾”政權體制下,鑒于土目的權勢,佃戶絕不敢霸占田土,抵賴租糧土目根本不需要契約來保障自己的權利。

    彝制崩潰后,文契的必要性逐漸被認識到。

    在水西地區,土目與佃戶間的租佃契約可能出現得比較早,也較為普遍,并且彝族沒有拋棄自己的文字傳統,結果產生了許多彝文契約,畢節地區彝文翻譯組曾搜集到六份并譯成漢文,茲抄錄一份如下

    官家下的契約是真的,寫這個約給老五。

    老五用十七兩銀給官家,卜那即白泥塘的田一段,老五得了這段田,是一輩子的好處。

    如果不犯事,子孫萬代永遠耕下去,永不扯土另安。

    如有犯事、差租,官家的田由官家扯。六大升租谷,另外的租子四大斗。

    乾隆三十年乙酉臘月十四寫。

    可見,這份契約所反映的權利與義務相對簡單,有的文契則直接規定佃戶必須上“人租”或“隨喚隨到”,服無償勞役。

    在通常情況下,如果承佃人沒有欠租或犯事,可以子孫世代永遠耕種,官家即土目無權“扯土”另佃幾份彝文契約對此都特別提及。

    在這種習慣之下,清代黔西北的租佃關系應該比較穩定,安國瑞家祖孫三代,租種安巡如的土地長達六十多年就是一個例子。

    盡管安秉健懷疑安國瑞的人品,但仍然沒有另招佃戶,只是要求將自己的財產與權利合法化、書面化。

    安秉健對佃約的要求與他自身的經歷有關,訂立租佃契約在烏撒地區可能出現得比較晚,安秉健曾深受其害,乾隆五十七1792年,佃戶蘇友松、阿魯約、楊受保曾聯名告官,稱他們系被安秉健“強壓為佃”,以圖賴租。

    但安秉健的“創新”舉動引起了安國瑞的猜疑,在他看來,“猓夷”地區的慣例,佃種土目田土從來不需要寫立佃約,安秉健此舉或許包藏禍心。

    他進一步聯想到,自己的祖父阿固同樣是土目子孫,肯定承襲了祖遺的大筆產業,雍正年間烏蒙、鎮雄改土歸流時,安秉健之祖安巡如可能借幫助官兵征剿的機會,霸占了阿固的家業。

    而安秉健顯然是想利用佃約將祖父不光彩的行為合法化,以杜日后的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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