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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宋 第三百三十九章 公卿士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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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在大體上解決了是否應該集權統一之后,如何發揮君主的作用,也就是以權勢法術為中心內容的“君臨之術”,便成為理論家的議論重點。

    例如“權者,君之所獨制也”。“權出一者強,權出二者弱”。

    這是從理論上申明,最高的統治權力必須由君主所獨占和完全控制運用,但凡有一分可能,絕不容許被分割。

    只有權柄在握,才能實現其統治,所以“善為國者,內固其威,外重其僅”。

    “勢者,王之神”。這里所說的勢,是指決定君主能否充分支配權力的主客觀條件。

    權和勢是不可分的,所以被視為相同于靈魂的“神”。

    “權勢者,人主所獨守也”。因為“有材而無勢,雖賢不能制不肖”。

    可見,君主的地位必須與一定的權勢相結合,才能名符其實地履行統治。

    “法者,偏著之圖籍,設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這說明,法是公布于全國的普遍準則,它確定了人際社會關系,規范了人們的言論行為,同時也使統治者的意志神圣化和絕對化。

    所以“道之于法也者,國家之本作也”,是階級統治的基本內容。

    “術者,藏之于胸中,以偶眾端而潛御群臣者也”。

    術與法的區別在于,術不是明文規定公布于眾的,術是可因人因事因時而變的,是為解決某些具體矛盾而采用的策略手段。

    當術與法和抵觸時,君主們便往往舍法而用術,有時,術也可能與君主公開倡導的道德準則相抵觸,這時君主們也往往摒法而用術。

    因此之故,術往往被視為與一些詭狡手段有關,但作為許多君主擅長操縱的統治之術,又被視為是治國用人必不可少的法寶。

    所謂“術則親愛近習莫之得聞也”,這種隱秘幽深而又變化莫測的權木,在先秦諸子的著作中多有論述。

    術與權、勢、法相結合。

    構成各種權術、勢術、法術、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過程中都發揮過重要的作用,它涉及社會生活的一切領域。

    “明王了所操者六:生之、殺之、富之、貧之、貴之、賤之,此六柄者主所操也。”

    “主之所處者四:一曰文、二曰武、三曰威、四曰德,此四位者主所處也”。

    除“六柄四位”以外,還有“主之所用也七術,所察也六微”。

    而七術即:眾端參觀,必罰明威,信賞盡能,一聽責下,疑詔詭使,挾知而問,倒言反事。

    六微即:權借在下,利異外借,托于似類,利害有反,參疑內爭,敵國廢置。此外還有“兼人之術”、“進良之術”、“擇將之術”、“天下之行術”等等,所有這些“術”,大都體現在“刑”和“法”兩手的交替運用當中。

    “殺戮謂之刑,慶賞謂之德”,君主“所導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

    “君執柄以處勢,故令行禁止,柄者,殺生之制也,勢者,勝眾之資也”。

    “君臨之術”的整體構思為以后高度君主集權奠定了思想基礎。

    2000多年來,高度中央集權的,以君主專制、人治為主軸的政治體制,大體上就是以上述六柄、四位、七術、兩手等作為駕馭國家機器、驅役全國臣民的依據和手段的,只是在不同的歷史階段中,有不同的側重點和手法變換而已。

    此外還有君主繼承制度的發展。

    需要說明,在西周的時候,就已經確立了“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的王位繼承制度,但在各諸侯國還不可能很快推廣和劃一。

    春秋初期還存在著“大子死,有母弟則立之,無則立長,年鈞擇賢,義鈞則卜,古之道也”的做法,嫡庶制度還不嚴格。

    例如,在楚國,依然實行少子繼承制;秦國、吳國還沿用著兄終弟及制。

    到了春秋中期,嫡長繼承制才被各國普遍接受。

    各國雖然基本上采用了嫡長繼承制,但初期還不是很鞏固的。

    當時,列國紛爭激烈,國與國間存在著各種錯綜復雜的關系,繼承制度亦往往受到政治形勢和國與國之間利害沖突的影響。

    各國之間經常以婚姻的形式締結盟好,因此,立某國嫁來的女子所生之子為太子,往往成為爭取該國支持和援助的政治手段。

    如齊桓公多子,“宋華生公子雍,桓公與管仲屬孝公于宋襄公,以為太子”,這正是因為宋國在此時國勢漸強,大有與齊國爭霸的勢頭。

    又如,楚平王廢太子建,立秦女所生子珍為太子,也是因為秦國此時已經發展起來,大有進入中原爭霸之勢。

    “太子無外援將不立”。有母家勢力作為后盾,太子可以投奔母家所在之國以避國內爭位之亂或敵國入侵之危;也可以借母家的勢力爭回繼承地位,收復國土。

    “國有外援不可贖也,王有嫡嗣不可亂也”,這已成為當時的一種觀念。

    圍繞著君主繼承權,當時各國的君主、太子、諸子、后妃、外戚、權臣、宦官等人物進行過各種謀議,權衡利害,策劃過各種權術和陰謀,制造過各種形式的宮廷兵變和政變,篡位弒君,“春秋之中,弒君三十六,亡國五十二,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勝數”。

    這也正說明,繼承問題的關系是何等重大,在當時的政治生活中占有何等重要的地位。

    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中,我們可以看到,一方面,從長遠來說,嫡長繼承制作為一種比較固定的有一定繼位條件和順序的制度,對于穩定最高統治層的內部關系是有利的。

    但是另一方面,這一套制度,又難以避免當時國與國間、國內各派政治力量和王室內部權力角逐的沖擊。

    由此注定了這一重要制度從建立到確立,必然要經歷一個漫長的迭經反復的艱難過程。

    還有就是后宮和宦官制度。

    也正是由于長嫡長繼承制的建立,促使后宮的嫡庶妃嬪制度也日趨嚴格。

    像是春秋時期,列國國君雖不能如天子之制而設立后妃,但像齊襄公那樣“唯女是崇,九妃六嬪,陳妾數百”的國君也比比皆是。

    到了春秋后期,各國國君相繼稱王,均按王的規制設立后宮,后和妃嬪的差別明顯起來,嫡庶關系完全確立。

    后宮制度作為君主專制的附屬制度,對當時的政治產生了較為深刻的影響,有時竟造成禍患,形成政治動亂。

    例如,在春秋初期,鄭莊公的母親武姜與小兒子叔段里應外合,想讓叔段取莊公之位以代之,事情不果,叔段逃亡,武姜被囚;后莊公掘地見母,產生了有名的“黃泉見母”的典故。

    自此以后,其他各國也或多或少地發生過與后宮有關的動亂,較著名的有齊桓公寵幸衛共姬引起的內亂,晉獻公寵幸驪姬而引起的內亂,宋襄夫人易主引起的內亂,秦昭宣王后專政擅權引起的內亂。

    這些后妃與外家諸侯、權臣、宦官相勾結,形成了一種特殊的政治勢力。

    這在當時引起了一些國君和大臣們的警覺。

    例如,范睢曾以“聞秦之有太后、穰侯、涇陽、華陽,不聞其有王”的警語勸說秦王收回應有的權力。

    宦官是設在宮苑之內的,為王、侯及后妃、夫人們生活服務的官員的總稱,由閹割的男人、未成年的貴族子弟及家內奴隸充當,分別稱為宮正、宮伯、內宰、閽人、寺人、內小臣、內豎、閹官等,這在西周時就已經形成一定的制度。

    隨著專制制度的不斷完善,宦官作為君主的親近之人,逐漸參與朝廷的政務,像是詩-小雅-巷伯》就反映了西周末年宦官的一些情況。

    的確,在春秋戰國時期,宦官利用接近列國國君、諸卿、后妃、夫人的特殊身份,奔走趨使于諸侯王、重臣、后妃、夫人之間,或侍枕席,或阿媚取寵,或參與政事,假借君主的名義,外結權臣,內結后妃,弄權作惡,甚至廢立君主,誅殺太子,屠戮大臣,在諸侯國中造成很大的禍害。

    其中較為有名的事例如:齊桓公晚年,有個雍巫,又名易牙,善于烹調,得寺人貂引見給桓公做菜,易牙將自己的兒子烹煮給桓公吃,因此得寵,寺人貂即豎刁,以厚獻和自宮得以接近桓公得寵。

    這兩個人在齊桓公六位妃嬪中,選定長衛姬,攛掇桓公立衛姬之子無詭為太子,桓公病,這二人和衛姬相與作亂,塞宮門,筑高墻,斷交通,假桓公旨意,發號施令,殺戮群臣,桓公饑渴而死,卻無人理睬。

    此后,桓公另外五個妃嬪之子,又“各樹黨爭立”,齊國從此衰弱。

    再如,晉獻公時,驪姬亂政,“盡殺群公子”,宦官奉命率兵追殺重耳,“重耳逾垣,宦者逐斬其衣祛”,更有甚者,秦莊襄王妃專擅后宮。

    淫亂不止,與相國呂不韋通奸,呂不韋又以嫪毒“詐腐”,“拔其須眉為宦者,遂以侍太后”,后被封為長信侯,參與國事,使“事無小大皆決于毒”,后嫪毒“矯王御璽及太后璽以發縣卒及衛卒、官騎、戎翟君舍人”,密策政變,被秦王政發覺,發兵反擊,雙方大戰于咸陽,才將此動亂平息。

    這是先秦宦官勢力發展的頂峰,說明宦官在當時已經成為依附于專制君主但又力圖左右局勢的特殊勢力。

    包括列國行政體制的變化。

    春秋戰國時期,列國為適應對外戰爭和穩定國內局勢的需要,先后在不同程度上對本國現行的行政體制進行了調整和變革。

    由于列國國情不同,調整和變革的深度、廣度以及時間的早晚也不一樣,但總的發展趨勢是相同的,都是向官僚行政體制發展。

    像是以宗法血緣關系為基礎的世卿制的逐步瓦解。

    因為春秋時期,王室、諸侯、卿、大夫之間的激烈斗爭,使君臣之間以宗法關系構成的約束關系發生動搖。

    諸如“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拱之”,“君之所審者三,一曰德不當其位,二曰功不當其祿,三曰能不當其官,此三本者,治亂之原也”等等新的君道和君臣關系的理論觀點逐步出現,并受到重視。

    這些觀點認為,為君主的不但要憑血統,也應具有一定的治國用人才能;為輔佐大臣的世卿,也應受到德、功、能等的檢驗。

    在這新舊交替之時,公室、卿大夫、士相繼主持政務,則充分說明以宗法血緣為基礎的世卿制必然趨向瓦解。

    西周的宗法制是以天子為天下大宗,所以稱為“宗周”,王位由嫡長子世襲,王的眾子則封為諸侯,為王國的小宗。

    諸侯在其國為大宗,世子世襲,諸侯的眾子則封為卿大夫,為侯國的小宗。

    卿大夫在自己的封邑為大宗,嫡長子世襲,卿大夫的眾子則被封為士,為卿大夫的小宗。

    異姓諸侯也同樣實行此制。與王侯同姓的為公族,異姓的為卿族;他們世代相傳為大宗,又稱為“世族”。

    這些世族憑借其優越的地位,在王侯國內世代為官,即所謂的“世卿”制度。

    王室衰微,諸侯興起,與此同時,諸侯國的卿大夫勢力也相對膨脹,他們在列國君主身邊贊襄政務,在戰爭中借功邀賞,土地和實力不斷擴大,往往取得決策者的地位,置君主于不顧,甚至驅君、殺君,廢立君主。

    據左傳》載,成公十八年,晉國欒書、中行偃弒晉厲公;襄公二十五年,衛國孫林父、寧殖逐衛獻公;襄公二十五年,齊國崔杼弒齊莊公;昭公二十五年,魯國季孫如意逐魯昭公;哀公十四年,陳國桓弒陳簡公,出現了“社稷無常奉,君臣無常位”的局面。

    以后的三家分晉,田氏代齊,都是卿大夫專權而造成的。

    同時,諸侯也不愿重蹈王室衰微的覆轍,更不愿受制于卿大夫,于是也想盡辦法加強對他們的控制。

    這些辦法包括:諸侯根據卿大夫的官位給以封邑,如果免去官位,同時要收回部分或全部封邑。

    卿大夫致仕或因病必須離去官職,并且將邑歸還于公。

    卿大夫的私屬和甲兵要歸國君指揮。

    在兼并卿大夫封邑的同時,各國先后建立郡縣制,出現了“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士田十萬,庶人工商遂,人臣隸圉免”的以軍功而不完全按血緣授官的規定。

    因此,各國相繼出現了沒有世襲的、帶有雇傭關系和臣仆性質的官僚制度。

    這些官僚主要來自“士”的階層。

    “士”的構成非常復雜,他們低于大夫,而高于庶人,屬于低級沒落的貴族。

    按制度他們享有受教育的權力,學習禮、樂、射、御、書、數六藝,憑著學習到的技能,服務于君主和卿大夫身邊,充當低級官吏,或以武藝韜略在軍隊中充當骨干。

    或行俠遠游,求人賞識,以至為知已者死;或以文才談辯論理,教授生徒,著書立說;或以技藝從事工商方術之事。

    因此,士是分布廣泛而富有能量的一個階層。

    在宗法血緣關系普遍遭到破壞,各國君王、列卿又急需有才能的人來為自己服務的時候,這些“士”便成為被爭取的對象。

    君主以官、爵、祿招徠士人,卿大夫以養士來擴大勢力和提高聲譽,多者有食客3000人。

    這其中自然不乏雞鳴狗盜之徒,但在激烈的競爭中,也確有一些有才能的士脫穎而出。

    在戰國時期,為各國將相,政績卓著而又立功名于當世的,諸如吳起、樂羊、商鞅、龐涓、孫臏、蘇秦、張儀、樂毅、白起、范睢、蔡澤、廉頗、藺相如、李牧、王翦、李斯等人,均先后成為君主的重要輔臣,或為名臣,或為名將,或為名震一時的策士,成為當時軍事政治舞臺的重要角色。

    與此相適應,士的地位當然也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當時普遍流行的“士大夫”、“國士”等稱呼,反映出士已擁有較高的社會地位。

    包括以文武分職為標志的官僚制度的形成和發展。

    在春秋前期,列國出現了許多不同的官名,如魯、鄭、宋、晉等國有司徒、司馬、司空,有的還設有太師、右師、左師、太傅、司寇等;楚國有令尹、司馬、莫敖、司徒、司敗等。

    主要的執政和政務官,統稱為卿,并有正卿、上卿、介卿的區別。

    他們平時為國家的政務官,戰時為軍隊的高級長官。

    在當時,這些官仍由世襲的卿大夫充當,還是世卿制。

    春秋后期,列國相繼出現文武分職,在公元前547年,齊景公即位之初,崔杼策立有功為相,慶封為左相,這是最早的以“相”名官,雖然這時的相還是世襲卿大夫之職,還不能由國君自由任免,但文武分職已經開始發展起來。

    回溯公元前633年,晉文公“作三軍,謀元帥”,以郤縠將中軍,狐偃將上軍,欒枝將下軍,出現將軍之名,這些將軍同時又是列卿,文武尚未分途;但到公元前403年。

    三家分晉以后,在設將軍的同時,開始出現了“相”,說明文武職已經分離,“故貴為列侯者,不令在相位;自將軍以上,不為近大夫”。

    如此重要的職務而不讓卿大夫擔任,說明當時正在向官僚制度過渡。

    戰國時期,各國國君為進一步加強中央集權,逐步削弱世卿的勢力,大都采用見功與賞、因能授官的辦法委任職官,添設爵位,招徠四方賢能,逐漸形成了一套比較完整的官僚制度。

    齊、趙、魏、韓等國首先設立了作為“百官之長”的“相”,同時又相繼設立了將軍之類為武官之首,文武逐漸殊途。

    由于各國情況不同,官制變化情況也不一致,楚國變化較少,秦、燕變化較晚。

    由文武合一演變為文武分途,反映出國家軍事和行政的必要的分工,但其發展也必然有一個過程。

    自商鞅變法以后,秦國發展較快。

    公元前328年,秦惠王以縱橫家張儀為“相”,負責外交事務,但這一“相”職還不是百官之長,公元前309年,秦武王以樗里疾、甘茂為左右丞相,但仍然將兵作戰。

    以后又相繼設立了國尉和將軍,文武才逐漸分職。自秦昭王滅東周以后,加快了官制建設,以三公九卿制為主體的官僚體系算是初步形成了。

    文武分職使官僚制度得以迅速發展,據明代董說七國考》和繆文遠的訂補》所統計,戰國時,秦存官名52種和爵20等,齊有官名33種,楚有官名98種,趙有官名58種,魏有官名32種,韓有官名19種,燕有官名19種。

    當時,各國仍都有封君。值得提出的是,這些封君雖然按規定還是“世世稱孤寡”,“皆世世為侯”,但實際上真正傳世的并不多,而且大部分封君在封地內沒有統治權,又不是封土的所有者,只有衣食租稅權,實際上是官僚俸祿以外的經濟補充,與原來的世卿世祿制已經相差甚遠了。

    “官分文武,王之二術也”,是君主控制臣下的重要手段。

    因為文武分職,大臣權力分散,可以起到相互制約和監督的作用,有效地防范和制止大臣攬權造成的對君上大權的威脅,同時,也適應了當時政治和軍事分工的需要,使文才武略各盡其能。

    這樣,既能保證君主有效地控制整個統治機器,又可使文臣武將發揮自己的特長,提高本國的威力和統治效能。

    以及宗教官地位的下降。

    要知道自夏商周三代以來,“國之大事,在祀與戎”,宗教祭祀官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一直很高。

    到了春秋,情況發生了較大的變化。

    生產的發展,王室的衰微,引起宗教地位的變動,神權統治同周天子的統治一樣發生了動搖,宗教事務官的作用也逐漸削弱。

    “春秋前期,王宮之長太宰尚頗重要,至春秋中葉,太宰僅為尊稱,其實際地位已降低”。

    戰國時,人們又對天神有了新的認識,“不見其事而見其功,夫是之謂神。皆知其所以成,莫知其無形。夫是之謂天。唯圣人為不求知天”。

    作為“圣人”,“不務說其所以然,而致善用其材”。顯然已經意識到,所謂天神的作用無非是人間世俗塑造而成的,真正要處理好國家的大政方針,主要還是要靠人而非依賴神。

    因此,宗教事務官的地位更加下降,僅在國家各種典禮中充當司儀媒介,而不再直接參與國家軍政大事的商議和決策了。

    其次是地方郡縣制的建立。

    春秋戰國時期,地方由采邑制逐漸變為郡縣制,從而使地方行政體制發生了較大的變化。

    郡縣設立最早和較普遍的是春秋初期的晉國和楚國,楚國最早設縣,這些縣與原來奴隸制國家國君直接統治的領邑和國君分賞給卿大夫的封邑不同。

    君主在縣設有長官,縣是一級行政組織,由君主直接控制。

    春秋后期,晉國首先設立了郡,“郡本來設在新得到的邊地,因為邊地荒僻,地廣人稀,面積雖遠較縣大。但是地位要比縣低”。

    到了戰國時期,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各國之間戰爭與交往的頻繁,邊境地區也逐漸繁榮起來。

    由于郡的面積大,在郡以下逐漸分置了若干縣,形成郡統縣的郡縣制度。

    與此同時,也加強了郡縣行政組織的建設和管理。

    郡的長官稱為“守”或“太守”,既是行政長官,又是軍事長官,所以常常任命武將出守,官名也因此而來。

    關于春秋戰國時的郡的行政組織,史略其詳,目前還沒有資料可供推斷,人們多根據史記》、漢書》所載的秦制來進行猜測。

    縣的長官稱“令”、“長”、“公”、“尹”、“大夫”、“嗇夫”等,并不統一。

    各國根據本國的具體情況,在縣內還設有丞、尉、御史、司寇、司空、司馬、官嗇夫、倉嗇夫、庫嗇夫、廄嗇夫、皂嗇夫、田嗇夫、苑嗇夫、發弩嗇夫等分管各方面事務的官吏,以及令史、佐、史等主管具體文案工作的“少吏”或“小吏”,一套比較完整的縣級行政管理體制已經初步形成。

    據管子-立政》所云,齊國分為五鄉,這五鄉就是后來的“五都”。

    以下有州、里、游、什、伍等組織。

    戰國時,各國按照居住地的邑、聚設立基層組織,或稱鄉、里,或稱連、閭,分別設官吏進行管理。

    秦商鞅變法,“令民為什伍,以相收司連坐”,使地方基層的鄉里什伍組織進一步得以確立。

    這樣,從中央到郡縣以至鄉里什伍,形成一個龐大的統治網絡,由君主牢牢提控著主綱,進而層層控制整個國家。

    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也就在君主對官僚的嚴格約束和對地方的絕對統治的基礎上初具規模了。

    還有就是軍事制度。

    春秋戰國是列國紛爭時期,兼并和反兼并的戰爭頻繁。

    列國不論為了爭霸或為了保存自己,都必須大力加強自己的軍事力量。

    因此,軍隊數量不斷增加,質量也不斷提高,促使軍事制度發生了較大的變化。

    這其中包括兵役制度。

    春秋時期仍普遍實行國人當兵的制度,但是,隨著社會生產的發展,使國野之間的經濟界限逐漸打破,國人野人長期聚居在一地,經過250多年的演變,歷史上留下來的戰勝和戰敗的榮譽和屈辱逐漸淡化,人為的界限逐漸消失,更由于戰爭需要擴大兵源,征調野人當兵就成為普遍的趨勢。

    到了戰國時,野人已經普遍服兵役,隨著郡縣制的出現。

    國野的界限已經完全消失,代之而來的是郡縣征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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