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郡縣征兵制是以郡縣為單位,凡是達到服兵役年齡的男子,一般是15歲至60歲,都要服一定時期的兵役。
在緊急的時候,“悉五尺至六十”均得征發,有時成年女子也被征發以助軍。
戰國時,為適應戰爭的需要,各國組建了數目不同的精銳部隊。
為保證這支部隊的素質,有些國還采取召募精壯入伍,再加以特殊的訓練的方法,如“魏氏之武卒,以度取之,衣三屬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負服矢五十個,置戈其上,冠帶劍,贏三日之糧,日中而趨百里。中試則復其戶,利其田宅”。
上述召募制是與普遍實行的征兵制同時并行的。
其次是軍隊編制和兵種。
在春秋戰國時期,各國軍隊的編制也有了一定的發展。
管仲組建齊國軍隊時,以“作內政而寄軍令”為基本原則,以“卒伍整于里,軍旅整于郊”。
為具體內容,把社會組織作為軍隊編制的依據,使行政組織和軍事組織結合起來,即所謂“制國五家為軌,軌為之長;十軌為里,里有司;四里為連,連為之長;十連為鄉,鄉有良人焉。”
“以為軍令,五家為軌,故五人為伍,軌長帥之,十軌為里,故五十人為小戎,里有司帥之;四里為連,故二百人為卒,連長帥之;十連為鄉,故二千人為旅,鄉良人帥之;五鄉一帥,故萬人為一軍,五鄉之帥帥之”。
這樣將地緣的行政的組織與軍事編管高度結合起來,可以使官兵之間、兵兵之間互知根底短長,可以人盡其才,有效地發揮互助和互相監督的作用,賞罰易于公平,這在當時對于鞏固軍伍、加強戰斗力、便于管理,曾經起過積極的作用。
因此總體說來,基本上還是“寓兵于農”和“兵農合一”的編組形式。
以卒伍為基本軍事編制單位,是春秋戰國軍隊編制的共同點,同時,還有適合于作戰的戰斗編制,如“戰車之制”。
通常以一輛戰車配備甲士10人,步卒20人,車上主力3人,執矛者居右,執弓者居左,御者居中,駟馬駕車,余者為預備和護從。
春秋戰國時出現了許多新的兵種,如楚、吳、越等國有水軍,在一支船上配備弓、戈、戟、劍、盾等不同武器裝備的戰士和專門的劃船手。
后來還發展起可以獨立作戰的騎兵以及專門攻堅的云梯兵和彈石兵,增加了兵種,擴大了作戰范因。
這些兵種的“裝備、編成、編制、戰斗和戰略,首先依賴于當時的生產水平和交通狀況”,并且隨著戰爭經驗的豐富,繼續得到發展完善。
如秦國商鞅變法,以什伍為基本單位,實行連坐,“五十人一屯長,百人一將,其戰,百將、屯長不得,斬首;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論,百將、屯長賜爵一級”。
也就是說,以編伍配合軍功,并且實行連坐賞罰,以發揮每個編組的最大戰斗力。
同時還進行軍事行政和管理。
因為春秋戰國時期,各國都在不同程度上加強了對軍隊的行政建置和管理,在每一級編制內都設有軍官主管軍事行政事務,以實行層層控制。
當發生戰事時,君主命將出征,主管將領在一定程度上有指揮和管理所部的權力。
但是這種權力是很有限的,君主們總怕軍權旁落,總是盡可能把持著軍隊的調動部署權。
在戰國時,軍隊的調動以君主行文命令為準,并必須根據調兵的憑信——兵符行事。
兵符,亦稱甲兵之符或虎符,其狀為伏虎形,一分為二,以樣相合,上有銘文,右半存君主處,左半頒發給將領。
凡調動軍隊50人以上,必須有玉符會合將領左半符,并以文書指令為準。
所以,魏國信陵君救趙時,首先竊得深藏在魏王宮中的半個虎符,然后又假造文書才取得將軍晉鄙所率的8萬軍隊的指揮權,解了趙國之圍。
為了加強對軍隊的管理,各國還相繼建立了一整套軍事刑罰制度。
這套制度包括死刑、肉刑、財產刑、自由刑和流刑等刑罰等級。
根據犯罪的性質和情節輕重,在死刑中又區分為殺、戮、斬、梟首、車裂、滅族等不同種類。
肉刑則有鞭、抶、墨、貫耳等差別;財產刑也有贖、罰、沒等差別;自由刑有淪為徒隸、鬻其妻兒等差別;流刑有近、遠、邊、戍等差別。
此外,還有一套名目繁多、規定嚴格的軍事犯罪名目,形成特有的軍法體系,在軍事刑罰的執行上,上一級將領對下級軍官和士卒有權實行肉刑以下的處罰,然后報主要將領備案;死刑要上報君主核準。
在戰場上,統兵將領握有對一般軍人的生殺大權,可以執行斬首以下的死刑,對于地位較高的軍官,要押解回京,候君主裁決,對于戰敗、逃跑、叛變、降敵等嚴重犯罪者則可以就地處置,事后再報告君主。
這套軍事刑罰管理體系,在當時被認為是維持軍隊紀律、提高軍隊素質、保證戰爭順利進行所不可缺少的。
此外還包括軍事理論的發展。
要知道在春秋戰國時期,戰爭頻繁,戰爭規模日益擴大,戰爭方式越來越多樣化,因此產生了許多專門指揮作戰的將帥以及專門研究軍事的理論家,他們著書立說,不僅對當時的戰爭有指導意義,而且也豐富了我國的軍事學術史,并且直接影響以后的軍事制度的形成和發展。
像是據漢書》卷30藝文志》所載:“漢興,張良、韓信序次兵法,凡百八十二家,刪取要用,定著三十五家”。
這35家都是春秋戰國時期的著作。
藝文志》收兵書53家,790篇,圖43卷,還包括部分秦漢的著作。
這53家又分為“權謀”、“陰陽”、“形勢”、“技巧”四大類。
“權謀者,以正守國,以奇用兵,先計而后戰,兼形勢,包陰陽,用技巧者”。
“形勢者,雷動風舉,后發而先至,離合背鄉,變化無常,以輕疾制敵者也”。
“陰陽者,順時而發,推刑德,隨斗擊,因五勝,假鬼神而為助者也”。
“技功者,習手足,便器械,積機關,以立攻守之勝者也”。
諸家的理論大多是對當時實戰戰例的總結和軍事策略研究的結晶,而且相互兼容并蓄,大大的豐富了我國古代的軍事理論。
其中影響較深的、至今尚流傳不衰的孫子兵法》、孫臏兵法》、尉繚子》等兵書,今天仍有著很高的參考價值,受到中外軍事學術界的高度重視。
除了這些之外,還有比較值得稱道的就是法律制度了。
因為春秋戰國時期,為了適應經濟、政治、軍事發展的需要,各國的法律制度也相應地發生了變化,先后出現并且完善了成文法,完善了刑罰等級和程序。
在保證君主巢權的前提下,建立起司法行政體系。
首先是法規,早在公元前536年,在鄭國執政的子產首先創制新的法規,將法律條文鑄在鼎上予以公布,“以為國之常法”。
這種“鑄刑鼎”的方法,曾受到貴族們的攻擊,但它畢竟是有生命力的,所以鄭國的大夫鄧析在“鑄刑鼎”以后,又補充修訂了竹刑》。
到公元前513年,晉國也仿照鄭國“以鑄刑鼎,著范宣子所為刑書》焉”。
刑鼎》、竹書》、刑書》的具體內容已不可知,但從各家的議論記載中,可以看出這些法規是體現著以后法家所主張的無上下貴賤皆從法的精神的。
在此基礎上,戰國時期的各國先后實行變法。
并將法律公布于眾,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魏國李悝編定的法經》和秦商鞅變法后頒行的秦律》。
法經》分為六篇,即: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法。
其編制的指導思想和篇目的設置基礎是,“以為王者之政,莫急于盜賊,故其律始于盜賊。
盜賊須劾捕,故著網捕二篇。
其輕狡、越城、博戲、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為雜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減”。
這些都是“罪名之制也”。
法經》基本上是一部以刑法為主體的、旨在維護統治階級利益和等級制度的法典,它集春秋戰國法律之大成,影響極為深遠。
例如商鞅變法后的秦律》就是在此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秦律》分為盜、賊、囚、捕、雜、具律六篇,與法經》直接相承,但有了一定的發展。
像是1975年12月在湖北云夢縣睡虎地出土的秦簡,向我們提供了有關秦國法規的資料,具有法律效力的除律以外,還有令、法律答問、例、式等作為補充。
律有田、廄、倉、金幣、工、徭等達30余種。令。
是王批準發布的命令,具有相同于法律的效力。
法律答問,是官方以問答的形式對刑律的解釋,這種解釋也可以作為量刑的依據,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例,是官府辦案判決的成例,可以作為斷案的依據。
式,是法律文書程式和斷案的要求。
這種律、令、答問、例、式等構成的法規,條文繁細,規定具體,既從多方面反映出當時社會生活和司法制度的復雜情況,又反映出中國古代立法的早期過程和發展跡軌,其中有不少條文為后世所因循。
這里還包括刑罰種類和司法行政。
畢竟春秋戰國時期的刑罰是很殘酷的,見于典籍的刑罰雖然可以按死刑、肉刑、財產刑、自由刑、流刑來進行分類,但其刑罰手段是多樣化的,每種刑罰還區分出輕重不同的等級。
諸如死刑,就有賜死、殺、斬、腰斬、絞、戮、囊撲、梟首、棄市、剖腹、蒺藜、鑿顛、抽肋、車裂、鑊烹、棄灰、阬、肢解、磔、醢脯、夷族、滅宗等數十種處決方式。
肉刑則有鞭、笞、抶、黥、劓、髡、斬左右趾、刖、挖目、截耳、宮等不同刑罰手段。
財產刑也有償、贖、罰、沒等區別。
自由刑除剝奪自由外,還要做徒役,分為耐、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等。
流刑分為遷、放兩種,還有遠、近、邊、荒的區別。
在處罰的時候,按照罪犯的罪行輕重,參考其身份等級,實行輕重不同的處罰,在法律面前實行公開的不平等原則,所以對刑徒、奴隸臣妾的處罰最重,對官吏和有爵位的人則從輕,官爵高的人和貴戚可享有減刑和贖罪的待遇。
在司法行政方面,楚國設有司敗和廷理,秦國設廷尉,其他各國多設司寇,這些都是中央主管司法事務的主要官員和機構。
郡縣制確立以后,郡縣的主要長官兼理司法事務,并且分別設有主管司法事務的屬員或掾吏,如韓國的縣司寇、秦國的治獄令史等,已經初步形成一套從中央到地方的司法行政體系。
各國從中央到郡縣都沒有許多監獄,在峻法之下,監獄經常是“小圄不下十數,中圄不下百數,大圄不下千數”,“良民十萬,而聯于囹圄”。
在“笞人之背,灼人之脅,束人之指,而訊囚之情”的酷刑之下,“雖國士有不勝其酷而自誣矣”。
各級司法官員只有審案擬罪的權力,定罪則要視犯罪輕重和犯人的身份等級,逐級上報主要長官以至君主裁定,才能終判執行。
在這方面,也有一套較為系統的上計制度。
其次是職官管理制度。
春秋戰國時期,各國相繼從世卿世祿制過渡到官僚制,官僚制度是建立在“主賣官爵,臣賣智力”的人身依附和雇傭關系的基礎上的,君主運用禮法、刑德、賞罰、爵祿和誅殺來控制群臣,群臣在名分上雖然還是按等級劃分,還是擁有不同特權的大小貴族,但他們已經不再是以貴族身份來行使權力,而是以君主臣仆的資格來進行治理,因此,必須對職官管理制度進行某些變革。
所以有了官吏選拔制度
世卿制逐漸衰微,官僚制興起,使官吏選拔制度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當然,這兩種制度的交替銜接是經過相當長的演變過程的。
世卿選官制度在很長時期內很大程度上還是被保存下來,只是處在逐步彼削弱被取代的過程中。
例如,在戰國后期,魯仲連勸燕將投降齊國時說:“裂地定封,富比陶、衛,世世稱孤寡,與齊永存”。
可見,在當時世襲制度依然存在,雖然已經有許多人被剝奪了世襲特權,但這種特權畢竟還是當時官僚追求的目標,世襲者在某種程度上還享有優先被選拔的待遇,但已經不是出任公職的唯一資格了。在
保留這些舊制的同時,已經出現了許多新的選拔官吏的方法,比較主要的有薦舉、學校、游說自薦、招賢、軍功、任子、吏胥等不同的選官途徑。
薦舉之法有其初步興起以至被普遍采用的過程。
齊桓公時鮑叔牙推薦管仲,秦穆公時公孫枝推薦百里奚,還是作為一種個別的特殊情況,雖然當時已經有人提出“君之所審者三,一日德不當其位,二曰功不當其祿,三曰能不當其官”,作為國家治理的“三本”,以德、功、能作為推薦的標準,但這也僅僅是在理論上的初步探索,戰國中期以后,鑒于被薦舉任官的人多能稱職,這種薦舉才漸成為制度,規定朝中大臣和郡縣主要長官應定期向君主推薦人才,量能以授官,并實行薦舉連坐。
學校在西周時就已經成為一種選拔人才的途徑,許多沒有繼承權的“士”,通過官學取得任官資格。
春秋戰國時期則在官學的基礎上發展起許多私學,私學子弟憑才能也可以入仕,孔子弟子3000,許多人到各國為官,有的還受到重用。
但畢竟私學不能直接入仕,弟子們還是主要憑自己的才能游說自薦。
孔門大弟子子貢,曾游說各國,憑著自己的才能和學到的知識,在當時產生過很大的政治影響,“存魯、亂齊、破吳,強晉而霸越。子貢一使,使勢相破,十年之中,五國各有變”,子貢亦得到重用。
這種上書游說的自薦,成為非宗法性的士顯名建業、實現抱負的可行捷徑,以至在戰國時游說縱橫之士遍布天下,其中被擢為大臣、聲名卓著的有荀況、商鞅、張儀、蘇秦、李斯等人。
這些士的能量很大,“入楚楚重,出齊齊輕,為趙趙完,畔魏魏傷”,引起許多國君的重視,燕昭王“卑身厚幣以招賢者”,筑黃金臺,“士爭湊燕”。使“燕國殷富”。
各國“設官職,陳爵祿,而土自至”。
士是以自己的才能和取得的業績博取到重用的,并在此基礎上奠定了官僚制度。
官僚制度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以功授官。
因為“功”比較容易看到,以此為標準能為大多數人所接受。
因此“授官、予爵、出祿不以功,是無當也”。
功在軍事上最好表現,各國多以軍功提拔人才為將領。
至秦商秧變法后,更明確規定了軍功入仕制度。
在官僚制度中還有世官的遺存,主要體現在蔭及子孫方面。
在云夢秦簡中有“葆子”這一名詞,奏簡整理小組認為與漢代的“任子”一樣,雖然目前尚有爭議,但從秦簡中所見爵位世襲和史記》所載“蒙恬因家世得為秦將”,王翦之子責、孫離也因家世為官的情況來看,這種蔭子制度應是比較普遍的。
至于等級和俸祿的話。
世卿世祿等級制度在春秋時期仍然存在,“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
根據等級裂土分封,按級別高低分別享有不同政治特權和物質待遇,并且世襲罔替。
但隨著社會生產的發展和政治形勢的變化,當時也開始形成新的官僚等級制度。
官僚等級制度源于世卿世祿制,但又有所不同。
充當官吏的雖然還是大大小小的貴族,但已經不是世襲,他們“不是以貴族的身份行使治理,而是以國王的仆役的資格行使治理”。
在這種君主臣仆的特殊雇傭關系下,“官僚或官吏,就不是對國家或人民負責,而只是對國王負責。
國王的語言,變為他們的法律,國王的好惡,決定他們的命運”,在官僚等級制度下,官吏除了不能世襲之外,還可能隨時受到升遷罷免,上下沉浮,而且享受報酬的形式也不再以土地作為標準,而是改以實物作為支付的手段。
當時經濟發展的條件決定了這種實物主要是糧食,因此官吏的俸祿和等級基本是以糧食多少來劃分的,列國計量單位主要有石、盆、鐘、擔、斗、斛等,以不同的重量來劃分等級,如秦、燕等國有五十石、百石、三百石、五百石、六百石等級差。
在以糧食作為俸祿支付的同時,對一些功高位重的人還要增加土地的租稅收入和一定數目的貨幣,如年俸黃金百鎰、十鎰、百金、千金等。
有關這些糧食和貨幣支付的等級、數額、級差等均已逐漸形成一定的制度。
以及考課和獎懲。
天因為下政務紛繁,由大小官吏分級分職處理,君主則高踞于上而駕馭操縱之,為了對下實行有效控制,“申之以憲令,勸之以慶賞,振之以刑罰”,于是逐漸建立和健全了考課和獎懲制度。
“歲終,則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會,聽其致事,而詔王廢置。三歲則大計群吏之治而誅賞之”。
當時實行的年終考評制度,也稱為“上計”,即群臣在年終時,將自己職權范圍內的有關事務,諸如墾田賦稅、刑罰治安、武器裝備、財政支出、戶籍數日、屬吏治狀以及監獄在押人犯等情況,寫在木卷上匯編成簿冊,稱為“計簿”。
從秋天開始,基層官吏開始向上級官吏送交簿冊,接受考核。
成績優者,上級官長給予褒槳;成績劣者,收回官印并施行杖責。
然后,上級官長再將各基層的簿冊整理匯編成冊,并將所屬官吏政績優劣和賞罰意見也編人冊內上報,以供君主審核并實行獎懲。
一般地方郡一級長官和中央卿一級長官是簿冊的最終匯集者,由他們直接呈送給君主進行考核。
考核工作由作為“百官之長”的“相”來協助進行。
在考核中區別優劣,優者獎賞金銀、增加食邑以至升遷官職;劣者降免職務,甚至施行處分直到刑罰。
隨著考課制度的完善,有時也給有過失的官員以將功補過的機會,所謂“三歲,則大計群吏之治”,即根據三次考課的平均成績進行賞罰,以示審慎。
以后在上計過程中,又增加了主要長官應向君主推薦人才的內容,按照不同的級別規定可以推薦的人數,其目的是為了及時選拔和使用分散在各地各部門的有用之才。
這是因為君主認為主官們對自己的屬吏應有具體的了解,其推薦意見具有較大的可信性。
為使推薦者認真負責和保證被薦舉人才名符其實,后來還普遍推行推薦者與被推薦者有連坐關系的做法,“保任其人不稱者與同罪”。
可見,當時的上計制度已經粗具規模,包括考課、獎懲、人事升黜任免、人才推薦等方面的內容,成為定期溝通上下政務的比較固定的辦法。
當然,還有封君和賜爵制。
因為春秋時期已經出現了一些不同于世卿世祿制的封君和賜爵制。
例如,晉文公重耳,“賞從之者及功臣,大者封邑,小者尊爵”;趙簡子趙秧也曾以“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士田十萬,庶人工商遂,人臣隸圉免”獎勵將士,激發各階層人士奮發立功。
戰國時,僅食租稅的封君制得以確立,據統計,戰國時的封君有101人,其中秦22人,齊4人,楚18人,趙26人,魏19人,韓7人,燕5人。
從上述封君得封的原因來看,主要是“臣之能謀勵國定名者,割壤而封;臣之能以車兵進退成功立名者,割壤而封”。當時的封君雖然以功勛為主,但“貴戚父兄,皆可以受封侯”。
這說明以宗親姻親關系而躋入封君之列的亦不在少數,兩者是并存的。
賜爵制在戰國時已經普遍實行,集大成者是秦商秧變法后實行的“二十等爵制”,也稱為“軍功爵制”,主要是用來獎勵軍功,并在此基礎之上建立起新的等級制度,用以調節統治集團內部的關系和擴大統治基礎。
爵制還和官制緊密聯系在一起,有爵可以為官,官爵基本一致,并享有本爵所規定享有的政治和經濟權益。
茲列秦賜爵制如下:
1.公士言有爵命,異于士卒,為國君列士,有爵之步卒。
2.上造言有成命于上,乘兵車。
3.簪裊以組帶飾馬,御駟馬者。
4.不更不豫更卒之事,主一車為車右。
5.大夫列位從大夫,主一車,屬36人,在車左。
6.官大夫加官示尊,領車馬。
7.公大夫加公示尊,領行伍兵。
8.公乘得乘公家之車。
9.五大夫有大夫之尊,可為官長、將率,有稅邑300家。
10.左庶長為眾列之長。
11.右庶長
12.左更主領更卒,部其役使。
13.中更
14.右更
15.少上造主上造之士。
16.大上造有賜邑300家,賜稅300家。
17.駟車庶長乘駟馬之車而為眾長。
18.大庶長更尊,為大將軍。將庶人、更卒。
19.關內侯有侯號,無國邑而后京師。
20.列侯一為徹侯,其爵位上通于天子,有國邑。
為了保證賜爵制的順利實行,秦國還設有管理爵制的專門機構——主爵中尉,可見這項制度是十分完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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