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確,古代的對偶婚分為兩個階段或者兩種方式,第一,望門居制,據說大禹和涂山氏就是這樣搞的第二,居婦家制,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書中的易洛魁人。
還有就是一夫一妻制了,據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書中說:一夫一妻制從一開始就具有了它的特殊性質,使它成了只是對婦女而不是對男子的一夫一妻制。
這一點,在中國傳統的父系社會里,得到了充分的證明,所以,所謂的一夫一妻,在中國,只能叫一妻一夫,或者一夫多妻。
注意啦,如今,這傳統在中國大地有發揚光大的苗頭。
獨立宣言稱:任何一個時代的統治思想,始終都不過是統治階級的思想。
的確,這話說得太好了,在中國,隨著私有制的產生,財產繼承,包括王位繼承,都需要有個親疏遠近,慢慢的,大家就分清爹親還是爺親了。
這一點,在商朝的王位繼承里有所反映:商朝早期,大都是兄終弟及,無弟傳子,湯至南庚,弟死后傳兄之子。
商朝中期,陽甲至于祖甲,兄終弟及,弟死后傳弟之子。
商朝晚期,祖甲之后,父死子繼完全代替兄終弟及。
一句話,一夫一妻制確立后,父死子繼的繼承法確立,婚姻制度,遂成為一切宗法制度的根源。
不過大家都知道,其實我國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使皇帝也只是有一個老婆,但那個時候的內容只要有條件,可以娶很多個老婆,但那叫妾,不能稱妻。
妾下面還有通房丫頭,只有辦了手續的通房丫頭才能稱妾,如紅樓夢里的趙姨娘。
中國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中國古代文化史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
在人類社會的三大生產中,婚姻是實現人類自身生產的唯一方式,是社會倫理關系的實體。
由于人類自身生產使人類的生命得到延續,從而形成各種人際關系以及社會文化心理和禮俗。
人類為了生存和發展,必須從事于生產資料和生活日用品的生產,其中一些產品則成為文化的物化成果。
而人類精神生產所形成的社會意識形態和價值觀念,又作為精神文化反作用于物質生產和人類的自身生產。
中國古代的婚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的包辦和買賣婚姻,婚姻是男女雙方家族的事情,婚姻的成立和解除由家長決定。
在這種男子為中心的宗親制度下,夫妻的關系是極不平等的,夫權至上,“夫者倡,婦者隨”,女性附屬于男性,沒有獨立的人格。
而且婚姻和家庭是家族倫常關系的載體,所以在其中充滿的倫理和道德的約束,而這造就了相對穩定的婚姻關系,女子要從一而終的要求培養了愛情的專一和忠誠的傳統。
家長制的控制使兩性關系歸于單純,扼制了婚姻道德的淪喪。
正是由于婚姻在上述三大生產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被稱為“婚姻大事”。
中國封建倫理道德把婚姻當做人際關系的開端。
易系辭:“天地絪缊,萬物化醇。男女構精,萬物化生”。
自然界由陰、陽二氣交感所產生,人類是由男女交接而產生。
納西族東巴經象形文字中有關于人類自然產生的觀念,與易系辭的說法相近。
在天地之間產生氣,氣變成蛙,蛙變為人類。這是對產生人類的原始看法。
中國封建社會的倫理規范認為:“昏禮者,禮之本也。”
“男女有別,而后夫婦有義夫婦有義,而后父子有親父子有親,而后君臣有政”。
它把婚姻家庭視為組成社會肌體的胚胎。
我國封建社會,婦女沒有社會地位,夫為妻綱,婦女的一切只能服從和依賴于丈夫,即使丈夫死了也不準改嫁,從一而終。
而男子卻可以三妻四妾,皇帝有三宮六院,一般的達官貴人亦都妻妾成群。
一個男人能娶多少女人沒有受到法律的限制,而這些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也是不同的,只有被稱為正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資格,其余只能處於從屬地位。
翻開紅樓夢看看,王夫人和趙姨娘的家庭地位是多么不同,就是她們的兒子在家中的地位也是天壤之別。
但在眾多妻妾中正室只能是一人,否則,為什么賈寶玉不能同時娶林黛玉和薛寶釵為妻呢?甜妻狂想娶:老公快回家
所以我國古代實行的實際上是一種“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
正因為這種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千百年來上演了多少人間悲劇?
它是強加在我國古代婦女身上的沉重枷鎖,在禮法中,妾的數量是有嚴格規定的。
像是前文已經簡單說過的,禮記規定:“天子后立六宮,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十一御妻”。
周禮:“王之妃百二十人:后一人、夫人三人、嬪九人、世婦二十七人、女御十一人。”
天子可以擁有以皇后為首的一百二十個女人,皇后為嫡妻,她擁有單獨與皇帝相處的資格,其它姬妾不能與丈夫獨處,而且是否陪伴丈夫要經過皇后的批準。
至于古時婚姻的禮儀的話,啊指從議婚至完婚過程中的六種禮節,想必大家都了解了,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
這一娶親程式,周代即已確立,最早見于禮記昏義。
以后各代大多沿襲周禮,但名目和內容有所更動。
如納采六禮之首禮,男方欲與女方結親,請媒妁往女方提親,得到應允后,再請媒妁正式向女家納“采擇之禮”。
儀禮士昏禮:“昏禮,下達納采。用雁。”古納采禮的禮物只用雁。
納采是全部婚姻程序的開始。后世納采儀式基本循周制,而禮物另有規定。
問名則是六禮中第二禮,即男方遣媒人到女家詢問女方姓名,生辰字。
取回庚貼后,卜吉合字。儀禮士昏禮:“賓執雁,請問名主人許,賓入授。”鄭玄注:“問名者,將歸卜其吉兇。”賈公彥疏:“問名者,問女之姓氏。”
緊跟著就是納吉,這是六禮中第三禮,是男方問名、合字后,將卜婚的吉兆通知女方,并送禮表示要訂婚的禮儀。
古時,納吉也要行奠雁禮。鄭玄注:“歸卜于廟,得吉兆,復使使者往告,婚姻之事于是定。”
然后是納征,亦稱納成、納幣,六禮中第四禮。
就是男方向女方送聘禮。
禮記昏義孔穎達疏:“納征者,納聘財也。
征,成也。先納聘財而后婚成。”男方是在納吉得知女方允婚后才可行納征禮的,行納征禮不用雁,是六禮唯一不用雁的禮儀,可見古人義禮之分明。
歷代納征的禮物各有定制,民間多用首飾、細帛等項為女行聘,謂之納幣,后演變為財禮。
接著是請期,又稱告期,俗稱選日子。
六禮中第五禮。是男家派人到女家去通知成親迎娶的日期。儀禮士昏禮:“請期用雁,主人辭,賓許告期,如納征禮。”請期儀式歷代相同,即男家派使進去女家請期,送禮,然后致辭,說明所定婚期,女父表示接受,最后使者返回復命。
最后就是親迎了,這又稱迎親,是六禮中第六禮。
是新郎親自迎娶新娘回家的禮儀。
詩經大雅大明:“大邦有子,天之妹,女定闕祥,親迎于渭。”親迎禮始于周代,女王成婚時也曾親迎于渭水。
此禮歷代沿襲,為婚禮的開端。
親迎禮形式多樣,至清代,新郎親迎,披紅戴花,或乘馬,或坐轎到女家,儐相贊引拜其岳父母以及諸親。
岳家為加雙花披紅作交文,御輪三周,先歸。
新娘由其兄長等用錦衾裹抱至轎內。
轎起,女家親屬數人伴送,稱“送親”,新郎在家迎侯。
聘娶六禮中,雁是最重要的禮品。
后漢班固在白虎通嫁娶對用雁作為禮品作了解釋:“禮曰:女子十五許嫁,納采、問名、納吉、請期、親迎,以雁為贄。
納征用玄熏,故不用雁也。
贄用雁者,取其隨時而南北,不失其節,明不奪女子之時也又是隨陽之鳥,妻從夫之義也又取飛成行,止成列也,明嫁娶之禮,長幼有序,不相逾越也。
又昏禮贄不用死雉,故用雁也。”古人以雁為禮,一取雁是候鳥,每年秋分時節南去,春分時節北返,來往有時,從不失信。重生之腹黑天使
喻男女婚前互守信約,婚后夫妻堅貞不渝。
二取雁是隨陽之鳥,喻婦人出嫁從夫三取雁行有序,飛時成行,止時成列,遷徙中老壯雁率前引導,幼弱雁尾隨跟緊,井然不紊,喻嫁娶之禮,長幼有序,不相逾越。
由于雁是飛禽,很難捕捉,后人以鵝代雁,謂之“雁鵝”。
于是經過此“六禮”后,婚姻正式成立。
如此復雜漫長的過程,都是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從中牽引,而真正結婚的男女雙方都未直接參與,只有在結婚完成之后才見對方模樣。
如此玄妙的結合,是謂千里姻緣一線牽,男女之間的姻緣,要經過媒人的物色,經過生辰字批合吉兇,就仿佛兩個今生素不相識的人,不知經過幾世的修緣,今生在出生之時,就以定下姻緣,共度一生。
說了結婚制度,也可以給大家說說離婚制度,在我國古代社會,實行的是許可離婚、專權離婚、限制離婚的制度。
反映在離婚方式上,以“出妻”為主,以“義絕”、“和離”和一定條件下的“呈訴離婚”為補充。
首先是出妻制度,所謂的出妻,即男子強制休妻,這是我國古代社會最主要的離婚方式。
我國古代的“禮”和“法”為男子休妻規定了七種理由,這就是所謂“七出”。
大戴禮記本命記載:“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
不順父母,是指兒媳不孝順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歡心,盡管婦女沒有過錯,只要公婆不喜歡兒媳,即可成為出妻的理由。
無子,即妻子不生小孩,封建時代的法律規定“四十九以下無子,不合出之”。
淫,即指妻子與人通奸。
妒忌,在古代社會,官宦豪紳除娶一個正妻外,還可以納妾。
如果女子從思想、行為上不準丈夫納妾,男子可以此為理由將她休掉。
惡疾,指妻子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據考證,這里的惡疾,主要指的是麻風病。
多言,指妻子多言多語,離間了夫家的親屬關系。
竊盜,指妻子擅自動用家庭財產。
在古代社會,妻子對家庭財產沒有處理權,私自動用家財就被認為是盜竊。
為維護封建道德,古代婚姻制度又規定了三種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客觀上取得了保護女性權利的效果。
這就是所謂的“三不去”,即使妻子有“七出”的理由,丈夫也不得將其休棄。
其內容,按照大戴禮所記載為:“有所取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后富貴”
即妻子無娘家可歸、無所依附的,不能休。
和丈夫一起為公婆服過三年喪的,不能休。
結婚時夫家貧賤,曾與夫同甘共苦,后來富貴了,不能休。
至于和離制度的話,是我國封建社會一種允許夫妻通過協議自愿離異的法律制度。
但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會里,婦女受著傳統的“三從四德”和貞操觀念的嚴重束縛,其實是很難真正實現其離婚的愿望的。
所謂和離,大多是一種協議休妻或“放妻”,往往成為男方為掩蓋“出妻”原因,以避免“家丑外揚”而采取的一種變通形式。
而義絕制度的話,首先,義絕制度不是獨立的離婚制度,而是一種刑事案件附帶的民事法律后果。
如果夫妻之間,夫妻一方與他方的一定親屬間,或者雙方的一定親屬間發生了法律所指明的相互侵害如毆斗、相殺等犯罪事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同時,夫妻關系必須解除。
義絕具有強制性,合當義絕而不絕者要受到處罰。
至于呈訴離婚制度,所謂呈訴離婚,即發生特定事由時由官司處斷的離婚。
依封建法律規定,如果“妻背夫在逃”、“夫逃亡三年”、“夫逼妻為娼”、“翁欺奸男婦”等,男女雙方都可以呈訴要求解除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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