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后到了明代,出現了百公案、龍圖公案等小說和明成化說唱詞話中有關包公故事的詞話八種。
以及到了清代中葉以后,公案小說與俠義小說合流,產生了三俠五義、施公案、彭公案等作品。
到了民國以后公案小說逐漸消亡。
并且需要說明,在公案小說中清官形象有個演變的過程。
比如在宋元話本、優秀元雜劇、明成化說唱詞話的部分作品、包公案部分故事中,清官是人民愿望的化身,是人民美好理想的體現。
主要表現是包公斗爭的對象,他的對立面不是市井小民,也不是一般的竊賊強盜、奸夫,而是“權豪勢要”,即大貴族、大官僚、大惡霸。
這些作品中受害者不是消極等待、乞憐,而是奮起反抗。
包公斷案手段主要不是靠神靈啟示,而是靠智慧,靠調查研究,靠人民支持。
清官身上寄寓了人民群眾的美學理想。
不畏權勢,清正廉潔,勤儉樸素等美好品格,是理想化的,并非封建官吏所具有的特性。
在元雜劇和公案小說中還存在另一種清官,即神化的清官。他們斗爭的對象不是“權豪勢要”,而是竊賊強盜、奸夫。
提出的不是大貴族、大惡霸壓迫人民的問題,而是偷竊奸淫這些社會倫理道德問題。
當然這些社會丑惡現象也是封建統治**的產物,但把當時社會問題僅僅歸結為盜賊橫行,邪惡,顯然回避了社會的主要矛盾,而且在這些描寫中又打上了很深的封建道德的烙印。
清官斷案既不靠智慧,也不靠調查,而是靠神靈顯身、神佛托夢、鬼魂訴冤等等,所有案件審理幾乎全靠鬼神,使這些作品帶有濃重的封建迷信色彩。
清官形象因此也逐漸失去光彩,逐步偶像化、公式化,成為神化的清官。
前面所說的兩種清官形象,大體上都是民間的產物,沒有直接介入朝廷的重大斗爭。
到了明代,清官形象又發生了重大變化,即從民間的清官轉化為積極參與朝廷忠奸斗爭的忠臣形象。
標志著這個轉變的是明成化說唱詞話中的仁宗認母傳和百家公案、龍圖公案中仁宗認母故事。
清官所斷的已不是民間的冤案,而是皇帝家族內部爭奪王位的大案,清官成為與朝廷中奸臣斗爭的忠臣。
清代三俠五義沿著這條線索發展,他們斗爭的對象已不是奸夫、竊賊強盜,也不僅僅是橫行不法的“權貴勢要”,而是“常懷不軌之心”、“反跡甚明”的奸臣或帝戚,這些上層貴族人物不但欺壓百姓而且覬覦皇權,陰謀叛亂。清官從折獄斷案型變為除奸平叛型了。
到了施公案出現,清官形象又進一步演化為鎮壓人民的劊子手。
他們要斷的已不是民間冤案,而是人民造反的欽案;要鎮壓的已不是謀反的叛臣,而是于六、于七這樣的農民起義領袖。
清官從除奸平叛型變為滅盜平叛型。
在優秀的公案作品里,清官斗爭的對象是“權豪勢要”,重點是反惡霸,是代表人民向統治階級中的官僚惡霸作斗爭。
神化的清官,重點是反盜賊、流氓,它們雖然沒有抓住社會的主要矛盾,但所揭露的仍是封建統治下的**丑惡現象。
忠臣型清官,重點是反奸臣,清官忠臣色彩大大加強。
清官從統治階級外部轉向統治階級內部,從代表人民向統治階級中特權人物作斗爭轉為統治階級內部的斗爭,即清官為審理皇家的冤案,平定統治階級內部的叛亂,為鞏固皇權而斗爭。
但是,清官還是站在正義的一邊向邪惡勢力作斗爭,它的斗爭對象是統治階級內部的奸臣,而不是農民起義。
施公案等作品重點是反對農民起義,它使斗爭從統治階級內部又轉向外部,即清官為平定農民起義而斗爭。
這樣,清官就完全成了統治階級的奴才和鷹犬,成了鎮壓農民起義的劊子手。
清官斷案的故事完全喪失了它的積極意義,公案小說也隨之而湮沒。
俠義小說與公案小說是密切聯系但又自成體系的,它們按同樣的軌道發展。
俠義小說,以豪俠仗義行俠為主,歌頌重義尚武、扶困濟危的俠客,史記中刺客列傳、游俠列傳可視為俠義小說的濫觴。
在漢魏六朝的小說中,吳越春秋中的越女試劍,搜神記中的三王墓、李寄斬蛇,世說新語中的周處等等已展現武俠小說之雛型。
到了唐代,俠義小說達到**,中晚唐出現了比較成熟的俠義小說,如虬髯客傳、紅線、昆侖奴、聶隱娘等。
宋元話本中“樸刀桿棒”和部分公案類作品也是俠義小說,如宋四公大鬧禁魂張、楊溫攔路虎傳等。
從唐代到宋元,豪俠有兩類一類屬于個人仗義行俠的,他們主要是憑靠自己的武術和技藝,或拳法劍術,或飛檐走壁,去完成驚險的救困解危的英雄行動,在戲曲舞臺上屬于“短打”一派,后代的俠義小說主要繼承了這一類。
另一類則先是個人行俠,后加入集體,表現出豪俠的群體性,如水滸傳、楊家將等,發展為英雄傳奇小說,它們已不單是個人行俠,而是集體反抗。
他們已不單單是靠個人的飛檐走壁或拳術刀法,而是運籌帷幄,行軍布陣,設伏打援,戰場拼殺,展開千軍萬馬的武裝斗爭,豪俠也變成了武將。
在戲曲舞臺上屬于“長靠”一派,脫離了俠義小說的范疇。
明代俠義小說并不發達,雖然水滸傳等作品也含有俠義小說的成分,但它已脫離俠義小說,發展為英雄傳奇小說。
而此較典型的俠義小說,卻在清代中葉以后出現,綠牡丹可以說是長篇俠義小說的先聲,三俠五義、施公案、彭公案則是俠義與公案結合的產物。
這以后,圣朝鼎盛萬年清、七劍十三俠等又逐步從公案俠義的合流中分流出來,成為獨立的武俠小說。
在宋元明之前,豪俠主要是代表了人民的愿望,它們或與豪強惡霸作對,救助貧弱百姓,或向官府朝廷挑戰,炫耀自己的武術本領。
他們大多屬于下層人民,或飄忽不定,或隱姓埋名,并沒有成為統治階級的附庸。
當然這種個人反抗、個人復仇、個人英雄主義并不可取;但它畢竟是被壓迫的人民在封建重壓下反抗意識的表現,在無望中寄托的幻想。
到了三俠五義,公案與俠義結合,俠客成了清官的助手。
他們在忠與奸的斗爭中,站在忠臣的一邊與奸臣作斗爭,為皇帝討伐篡權反叛的奸臣賊子,還沒有直接與農民起義作對。
而施公案、彭公案、永慶升平中的俠客,則在清官的統率下,滅盜平叛,成為鎮壓農民起義的幫兇與鷹犬。
俠客從代表人民的愿望向封建秩序挑戰,再轉變成統治階級的忠臣義士向亂臣賊子作斗爭,再轉變為統治階級的劊子手去鎮壓人民,這樣,俠客的光彩盡失,成為罪惡的化身。
圣朝鼎盛萬年清、七劍十三俠等則又展開了教派門戶之爭,主要是個人恩怨,教派爭斗,又雜以神怪妖法,這種單純的俠客個人復仇,沒有多少社會意義。
從中國古代小說演變史來考察公案俠義小說,就其總體來說,它并不代表小說史前進發展的潮流,而是表現了逆轉的趨勢。
這種逆轉趨勢表現為一是從作家個人的獨立創作又轉向群眾與作家相結合創作的說書體小說。
二是從日常生活個性化的描寫又轉向半人半神的類型化描寫。
三是從對封建意識形態的批判又轉向對封建倫理道德觀念的歌頌;四是書中正面人物由懷疑封建制度、而不愿為封建統治效勞、成為具有離心傾向的浪子或逆子。
又變成了積極為封建制度效勞、鼓吹為維護封建王朝而建功立業的所謂“英雄豪杰”。
而且從這種發展趨勢來看,是越來越差,從具有一定人民性的公案俠義小說發展為有落后或反動傾向的小說,這種公案小說在數量上也越來越多。
當然,我們只是就公案俠義小說總體趨勢而言,并不排斥某些作品在思想藝術上有一定的成就。
不諱言它的說書體小說的優點,即情節的驚險與曲折,很有吸引力,在老百姓中頗受歡迎,產生巨大影響的事實。
不忽視它的創作,為現代武俠小說提供了素材,積累了藝術經驗。
正因為如此,我們認為研究公案俠義小說是必要的,忽視它的存在,在小說史中一概抹煞,都是不妥當的。
宋元時代的公案小說,大體有兩類一類是民間說書藝人創作的公案小說,它主要敘述冤案的發生和經過,對含冤受屈者寄予很大的同情。
最后,依靠受害者的斗爭,冤案得以昭雪,即使有清官判案,也只是在案情大白之后,履行一下判案的司法程序而已,重點并不在歌頌清官的明斷。
如錯斬崔寧,主要寫崔寧、陳二姐含冤受屈的悲慘遭遇,由于官府審案“率意斷獄,任情用刑”,造成冤案。
案件是由劉大娘子發現兇手,并向官府報告后,才得以昭雪。
簡帖和尚也是著重敘述由于和尚的奸謀,致使皇甫松休妻,造成夫妻離散的悲劇,最后也是由于楊氏發覺和揭發了和尚的陰謀,冤情才大白于天下。
元雜劇中的公案戲,情況也類似。
這類作品有較高的思想、藝術價值。
另一類,是由承襲前代“公案書”而來的。
現在我們可以看到的宋人編的名公書判清明集,為宋人編刊的“公案書”之僅存者。此書宋刻殘本,只存戶婚門這一部分,約六萬五千字。
明隆慶三年,盛時選的翻刻本是完整的。
全書共十四卷,分為官吏、賦役、文事、戶婚、人倫、人品、懲惡七門,約有二十二萬字。
它主要收錄了一些著名官吏明敏斷案、平反冤獄的記載或士大夫自己的判詞;供為官者參考。
名公書判清明集分門別類編纂的方法,以及著重記載官吏判詞的體例,對宋元另一類公案小說有很大影響。
醉翁談錄所載的“私情公案”和“花判公案”,就是承襲了它的形式。
這類故事重點是記述官吏的明敏斷案和判詞的巧妙、恢諧,對受屈含冤者并沒有很大的同情和興趣。
它主要來源于前代“公案書”等文獻資料,而不是民間藝人的創作。
其思想、藝術價值不如前一類公案小說,有的還只是說書人的參考資料,還沒有賦予它文學創作的性質。
明代萬歷年問,出現大批公案小說,大多數是收集民間故事和“公案書”里的案例,繼承了后一類公案小說的形式。
現在可以看到的,有下列幾種
1、包龍圖判百家公案演義,六卷一百回,題“錢塘散人安遇時編集”,“書林朱氏與耕堂刊行”,有“萬歷甲午歲朱氏與耕堂”字樣,當為萬歷二十二年刊本。
2、龍圖公案,十卷一百則,序署“江左陶烺元乃斌父題于虎丘之悟石軒”,明刊本。
又有龍圖神斷公案,題署亦同,十卷六十二則,為百回本之簡本。
3、海剛峰先生居官公案傳,四卷七十一回,題“晉人羲齋李春芳編次”,“金陵萬卷樓虛舟生鐫”,卷首有李春芳寫于萬歷丙午序。
4、皇明諸司廉明奇判公案,二卷,存萬歷二十六年余象斗自序本,又有明建安書林鄭氏萃英堂刊本,不題撰人。
上卷分人命、奸情、盜賊三類,計三十七篇;下卷分爭占、罪害、威逼、拐帶、墳山、婚姻、債負、戶役、斗毆、繼立、脫罪、執照、旌表等十三類,計六十八篇,上下卷共一百零五篇。
5、皇明諸司公案,六卷,題“山人仰止余象斗編述”,“書林文臺余氏梓行”;明萬歷三臺館刊本。
封面題“續廉明公案傳”,可視為皇明諸司廉明奇判公案之續書。
卷一至卷六,依次是人命、奸情、盜賊、詐偽、爭占、雪冤六類,計五十四篇。
6、新民公案,四卷,首有萬歷乙巳孟秋序,題“建州震晦楊百明發刊”“書林仙源金成章繡梓”。
分欺昧、人命、謀害、劫盜、賴騙、伸冤、奸淫、霸公八類。
7、明鏡公案,七卷,題“明葛天明、吳沛泉匯編,三槐堂王崑源梓行”。
分為人命、索騙、奸情、盜賊、雪冤、婚姻、圖賴、理冤、附古、古案十類,計五十八篇。現殘存四卷,共二十八篇。
每卷末有“新刻諸名公奇判公案一卷終”、“新刻續皇明公案傳二卷終”、“新刻皇明諸司廉明公案三卷終”、“新刻諸名公廉明奇判公案傳”等字樣,可見此書當出于皇明諸司廉明奇判公案和皇明諸司公案之后,故標為“新刻”。
8詳情公案,全書六卷,現存卷二至卷四,題“陳眉公編”、“存仁堂陳懷軒刻”,卷二末尾有“李卓吾公案卷二終”的字樣。
卷二至卷四分為強盜、搶劫、竊盜、奸拐、威逼、人命、索騙七門。此書似出自明鏡公案。
9、律條公案,七卷,全名是新刻海若湯先生匯集古今律條公案“書林蕭少衢梓行”。
前面有“六律總括”、“五刑定律”、“擬罪問答”等,分為謀害、強奸、奸情、強盜、竊盜、淫僧等類。
10、杜騙新書,四卷,題“浙江夔衷張應俞著”。
分為二十四類,此書所敘案情,全為欺騙類,但無訴狀、判詞等,不同一般公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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