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剛這一形象的最初創作者是一位名叫梅里安·庫珀的美國白人。1933年,庫珀在RKO電影公司的幫助投資下制作了世界上的第一部《金剛》電影。為了對電影進行宣傳,在電影上映之前,庫珀請自己的朋友將《金剛》的劇本改寫成小說,并于1932年12月首次發售,作為對整個項目的宣傳預熱,可謂開創了好萊塢電影周邊銷售及泛媒體宣傳的先河。
而作為金剛創意的提出者,梅里安·庫珀自然理所當然的認為自己擁有了金剛的全部版權。然而好景不長,1962年,早已經離開了RKO公司的庫珀卻發現,在遙遠的東方,經濟已然進入高速增長的RB上映了一部可稱之為奇葩的怪獸電影《哥斯拉大戰金剛》。
“金剛之父”梅里安·庫珀這才發現,原來他自以為擁有的金剛版權根本就不在他手里。《哥斯拉大戰金剛》的制作方東寶電影株式會社從RKO公司的電影制片人約翰·貝克手中取得了金剛的電影形象授權,雙方不約而同的將庫珀直接踢出局外!
憤怒的庫珀一氣之下將RKO電影公司,東寶電影株式會社,環球影業以及RKO公司的制片人約翰·貝克全部告上了法庭。因為除了東寶電影株式會社取得的金剛在RB的版權之外,環球影業也從RKO公司手中獲得了金剛的北美電影版權。
雖然庫珀召集了大量當時的當事人和親朋好友,努力想要像法庭證明金剛這個大猩猩根本就是他一手創造的,然而當天他與RKO公司簽署的有關于金剛的版權協定合同卻根本找不到了。也就是說,再沒有物證能確實證明RKO公司并不能擁有版權的前提下,庫珀根本無法證明他對金剛的權利!他所能證明的只有他在RKO電影公司制作了兩部金剛電影而已!
最終,根據法院判決,庫珀所擁有的金剛版權,僅限于包括1932年《金剛》小說在內的紙質出版物的版權。
1975年,意大利人蒂諾·德·勞倫蒂斯以20萬美元的代價從RKO電影公司取得了《金剛》的翻拍權,卻又引起了金剛北美版權方環球影業的不滿,環球影業宣布也要立項制作一部《金剛》電影,而且就根據已經過了版權期變成了公版小說的1932年版《金剛》來制作。但庫珀的兒子表示,《金剛》小說版理應作為父親庫珀的遺產由他來繼承。
于是,除了東寶電影株式會社以外的各位金剛版權方們又再次鬧上了法庭。
最終,法庭做出了著名的《庫珀判決》,即基于1933年電影《金剛》的劇本為基礎所創作的《金剛》小說為公版,環球影業可任意基于此創作《金剛》電影,除了電影版權之外,其余涉及金剛的名稱、故事和形象等均為庫珀的遺產,其權益理應作為遺產的一部分由庫珀的兒子繼承。
隨后,意大利人蒂諾·德·勞倫蒂斯與環球影業達成協議,蒂諾·德·勞倫蒂斯及其名下的蒂諾·德·勞倫蒂斯電影工作室同意將《金剛》電影的部分收益給予環球影業,但作為代價,環球影業也必須停止拍攝環球版的《金剛》。
而環球的2005年版《金剛》是基于已經變成公版的《金剛》小說所拍攝,傳奇的《金剛:骷髏島》則是從蒂諾·德·勞倫蒂斯和RKO公司的手里購買了翻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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