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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世棟梁 第十二章 法制

作者/米糕羊 看小說文學作品上精彩東方文學 http://www.nuodawy.com ,就這么定了!
    夜,聽濤閣,李笠借著煤氣燈的光照,仔細點看著一卷書。

    此書名為《齊律》,即北邊齊國的國家法典,李笠看得很認真,仿佛一個法學類專業畢業生在備考,為即將到來的司法考試做準備。

    書中記載的名詞(罪名),當然是要記住的,譬如,何為“重罪十條”?

    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惡逆;

    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義,十曰內亂。

    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

    反逆,即叛逆、謀反;大逆,即危害君父、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

    惡逆,即毆打、謀殺尊親屬,譬如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不道,即違反人道的兇殘殺人,譬如殺一家三口(父母子女),也就是滅門;

    不義,指部下及百姓殺死郡縣官吏,或丈夫死去而妻子匿不舉哀之行為;

    內亂,指的是親屬間亂那什么。

    李笠看到這里,想到一個成語:十惡不赦。

    十惡不赦,是很常用的成語,形容一個人罪大惡極,但是李笠發現,“十惡”的說法,在這個時代還沒出現。

    所以當他和人閑談時脫口而出“十惡不赦”的時候,對方很驚訝的問:“何謂十惡?”

    他這才意識到,這個時代,沒有“十惡”的說法。

    然而,等他看過去年才編撰完成的《齊律》,看到了其中的“重罪十條”,才意識到,或許,這就是“十惡”說法的起源。

    李笠仔細研究了一下《齊律》,發現比起梁國律法,以及之前歷朝歷代的律法,感覺“進步”許多,也更貼近現實許多。

    又聽祖珽的介紹,以及一直以來收集的信息,他大概了解了《齊律》的編撰過程。

    元魏自六鎮之亂后,局勢動蕩,后來分為東西二魏。

    高澄、高洋兄弟執掌魏國(東魏)大權期間,基于政治需求(敲打尾大不掉、驕橫跋扈的武勛、以及腐敗成風的官場風氣),極其強調“法制”。

    高澄執政期間,以“刑罰嚴明”著稱,高洋執政、稱帝后(前期),“刑政尚新、吏皆奉法”,官場氣象為之一新。

    高澄、高洋所用律法,以魏國《太和律》為主,《麟趾格》為輔。

    但是,《太和律》已經不合時宜,而《麟趾格》是隨修訂、隨實施、隨改進的臨時法規,長期積累,容易造成刑法不一,各條例相互矛盾。

    于是高洋便組織有識之士,修訂《齊律》。

    因為河北多有精通刑名之學的家族,且魏國一直就有重視法典編撰的風氣,所以,《齊律》的“編輯組”,人才濟濟。

    花了十余年,直到去年,《齊律》才編撰完畢。

    一直關注“法制建設”的李笠,弄來全套《齊律》,讓“專家”進行研究,自己也抽空研讀,仔細看過,認為確實是不錯的法典。

    《齊律》比起同期各國法典,以及之前歷代律法,有很大進步。

    首先,提出了“重罪十條”的概念,將儒家倫理綱常禮教引入刑事法律內容,推動了禮與律的進一步融合。

    其次,《齊律》篇目共十二篇,共計九百四十九條,涵蓋范圍廣,條例很細。

    十二篇,即名例、禁衛、婚戶、擅興、違制、詐偽、斗訟、賊盜、捕斷、毀損、廄牧、雜律。

    其中,《名例律》為總則篇目,“名例”二字,源自《晉律》中的《刑名》和《法例》,《齊律》將《刑名》和《法例》合為《名例》。

    《名例》放在律典第一篇,突出了法典總則的性質和地位。

    李笠不是法學專業生,也不太懂法學,但看了《齊律》的這個結構(《名例》總則),覺得很合理,也很順眼。

    其三,《齊律》確定的“五刑”:死、流、徒、鞭、杖,李笠覺得很合理。

    李笠品嘗過梁國那很有特色的“測罰”之刑:將不招供者強行斷食多日,以饑餓來逼迫囚犯招供。

    他覺得南朝律法中,許多奇葩刑罰手段,真的該取消了,或者,嚴格限制使用范圍,不能濫用。

    與此同時,《齊律》相比他國法典,優點是“明審簡要”,并不繁雜,李笠覺得,這部法典,是自魏晉以來,最好的一部法典。

    是一部“良法”,凝結了河北“法學界專家”們的多年心血。

    那么,楚國的《楚律》(暫定名)的修訂,應該借鑒《齊律》,

    這沒什么不好意思的,別人的優點,要學,只有這樣,國家各方面才會進步。

    但是,光有“良法”還不夠。

    制定一部“良法”,解決了“無法可依”的問題。

    可若做不到“有法必依”,那么,再好的“良法”,也只能是“白給”。

    以北邊的齊國為例,高洋重視“法制建設”,但實際實行起來,卻很驚悚:高洋根本就沒有“法制精神”。

    有一件事,讓李笠印象深刻:

    天保末年(五年多以前),大臣崔暹去世,高洋撫靈而哭。

    后來,某日,高洋在宮里碰見入宮的侄女樂安公主,樂安公主為崔暹兒婦,高洋便問侄女,在崔家過得如何。

    侄女說,還好,只是“阿家”(婆婆)李氏(崔暹遺孀)對她不好。

    樂安公主的抱怨,大概是基于婆媳間矛盾的常見抱怨,而高洋聽了,便將李氏召入宮中,殺掉,棄尸漳水。

    這種殘暴的行徑,李笠知道后,覺得匪夷所思:你之前給崔暹哭靈,現在隨隨便便就將其遺孀給砍了,什么意思?

    而且,殺人不走司法程序,連個罪名都懶得找,說殺就殺,像是殺條流浪狗。

    連罪名都沒有,為了侄女的一句抱怨,就把人砍了,說好的說好的法制呢?說好的司法程序呢?

    大齊國的法制,就這?

    就算給侄女出氣,殺人什么意思?你讓侄女如何與駙馬相處?

    因為公主的一句話,駙馬就沒了母親,母親還被棄尸漳水,可謂死無葬身之地,殺母之仇,駙馬必然把公主當做仇人。

    即便畏懼權勢,駙馬不敢和公主離婚,可這日子也過不下去了。

    所以,碰上這種帶頭違法的皇帝,法制的尊嚴在哪里?

    現在,齊國的《齊律》出來了,可皇帝..太上皇高湛在干什么?

    成日里花天酒地,醉生夢死,國事交給佞臣處置,朝政烏煙瘴氣,光有一部良法,頂什么用?

    李笠看著手中的《齊律》,只覺遺憾:多好的一部法典,可惜了,碰上不靠譜的皇帝。

    毫無疑問,所謂的“法制”,不過是帝王的夜壺,想用就用,不想用,就扔到角落。

    所以,法制,是對百姓用的,對于官員,法制該怎么用,得看具體情況,也就是“選擇性執法”。

    以梁國為例,梁武帝寬縱宗室、高門士族,所以,梁國的律法對權貴很寬松,權貴子弟當街搶劫殺人,屁事沒有。

    但對于百姓,卻十分苛刻,百姓稍微犯錯,就極易落得全家服苦役、生不如死的下場。

    李笠放下手中書本,思索起來。

    他組織人手編制《楚律》,目的是什么?

    是為了有法(良法)可依,不是為了裝點門面,有了一部良法,加上相對公正的司法體系,就有了新朝的法制。

    即便封建王朝時代的法制,和現代社會的法制有距離,但是,新朝的法制,就該有法制的樣子。

    他若想讓百姓意識到,新朝和前朝的不同,意識到新朝的“好”,那么,法制的好壞,就能讓百姓有最直觀的感受。

    而獨立行使司法權的提刑司,表現好壞與否,就能左右人們對新朝的信心。

    所以,這種時候,就需要“大楚提刑官”們站出來,成為百姓頭頂的一片片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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