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難怪鄭皇后得知黃杰能救產后血崩之癥后會如此激動,要知道在大宋一旦產婦出現難產的癥狀,尤其是因為孩子塊頭過大而無法順利生產時,穩婆往往會讓家屬做出一個必然的選擇,那就是保孩子。
側切術對于大宋的穩婆來并不是什么秘術,但一旦實施也意味著產婦必死無疑,因為穩婆只管切開可不管縫合的。而且,一般情況穩婆可都不會拿手術刀來切,多是將剪刀在火燭上燒燒,便直接在大腿根部的兩側剪開,因此往往孩子或可順利產下,但孕婦十有**會在極快的時間內失血過多而死。
當然,也有“保大人”的極端情況,因為孕婦的身份地位非富即貴或情況特殊,一些高明的穩婆會使用特殊的手法把孩子給……這個細節就不描述了。
總之產后血崩之癥雖然是籠統的癥狀待稱,不過其中七成可以歸納為生產時產婦的產道外部撕裂或被側切而造成的大量失血癥狀,還有三成為產道內壁或**撕裂造成的內部出血,一旦出現此種癥狀,產婦十有**是死定了!
卻黃杰這事鬧得如此之大,且又事關趙福金,鄭皇后自然不可能不被驚動。而鄭皇后得知了之后,自然是要派出太醫和宮中的女醫官前往查看診治,一來肯定是要做做樣子表示體恤,二來也是要查明事情的真偽。
結果,派去的太醫和女醫官在查了封宜奴的病情和創口后,卻是一個個連滾帶爬的奔回了宮中向鄭皇后報告了消息。作為母儀天下的皇后娘娘,可不光如后世的奇夢里演的那樣整天只要研究什么宮斗手段也就成了,很多時候也是需要分神來關心關心婦科的醫療技術進步的。
因此,得了消息的鄭皇后先就是覺得不可思議,當即也顧不得什么規制了,直接擺駕永安郡主府親自查看了封宜奴的傷勢,然后便也馬不停蹄的直接跑到駙馬府來找黃杰要技術了。
但黃杰如今是狀態是“休朝待召”(不用上朝了),加上駙馬府外面還有整整一部(也就是一營五百人)的諸班直戍衛守衛,也就等于是屬于被“圈禁”在駙馬府的狀態,當然此時還沒有“圈禁”這個詞,可以理解為就此禁足不得宣召不可出府。
所以,既然皇后娘娘親自來討要這等技術,黃杰自然沒有不給的道理,只是黃杰提出了一個“”要求,那就是封宜奴必須接到駙馬府來由他親自照顧,畢竟術后恢復也是事關生死的大事,對此鄭皇后也沒有為難,不但爽快的答應下來,甚至更下了懿旨,不但許了封宜奴入駙馬府,還將她的封號從九品的孺人升為六品的安人,更調撥了十二位太醫局的太醫,還有尚宮局、尚食局以及司藥局的十幾個女官前來照顧,甚至還要知名為黃杰的幼子指定兩位乳娘。
此外,所需的一應藥物和用度,自然也都由內庫撥付,對此黃杰自是欣然另售。而鄭皇后也是言明了,希望黃杰當真傾囊相授,好生將這神術交給太醫和女官們,然后再讓他們傳授給天下的穩婆。
聽鄭皇后來,她要學了去并非藏私自用,頓時也是叫黃杰心生感動。
但當夜,鄭皇后便也親自用她的后輦將封宜奴和人兒送進了駙馬府來,也再次從宮中調撥了一批使喚的人手過來,并且親自給這些人上了眼藥,然后翌日一早宮中便也呼啦啦來了差不多五十多個太醫、女官,還有東京城中登記在冊的三十多個穩婆。
這里要多一句,此時大宋醫療機構設置其實早已相當齊,針對民間百姓的醫療救濟措施也比前朝要完善許多。
大宋朝自打建國開始,便十分重視醫學的展,朝廷更設有各類專門針對不同階層的專業醫療機構。先便是宋初時就設翰林醫官院,專司掌供皇帝醫藥及承詔視療眾疾,又承唐制設太醫局,掌療官吏軍民疾病,以治愈病人多寡為醫官之考課,其后成為醫學生徒習讀之所有類學校。
到了宋太宗至道三年(997年),又復置御藥院,掌按驗秘方,調制藥品供皇帝及宮廷之用。至于諸道州縣,亦設醫學博士助教,到了宋真宗咸平元年(998年),從王禹所請,并令諸路置病囚院,以處徒、流以上重罪病囚,罪輕者則可以保外就醫。
至大中祥符二年(19年),又針對窮苦人民的治病問題,設專門的養病院。
在藥物的管理方面,朝廷也有熟藥庫、合藥所的設置,宋神宗朝市易務又有賣藥所,熙寧九年(176年)將其合并,成立熟藥所,掌修合、出售藥物以供民間之用。凡官方藥材的收購、檢驗、管理,藥物的配制炮炙研究,成藥的創制等等,均屬其職掌,實際相當于國家藥店。
其后機構、職掌有所分合,名稱亦有變更,但作為向民間出售藥物的機構這一情況則始終未變。熟藥所交易頻繁,既方便百姓,又為政府贏利。元豐元年(178年)時,當時的三司使便言稱:“太醫局熟藥所熙寧九年開局,至十年六月,收息錢二萬五千余緡,其息計倍。”
然后到了朝,趙官家更是因為奉行老蔡京的“豐亨豫大”之策,更是擴大了熟藥所的規模,據《清波雜志》卷一二記載:“神宗朝創置賣藥所,初止一所,崇寧二年(113年)增為五局,又增和劑二局,第以都城東、西、南、北壁賣藥所為名……歲得息錢四十萬(緡),以助戶部經費。”
此外,以“恤貧療疾”為宗旨的社會救濟設施,尚有宋初所設的東、西福田院,用以“養京師老疾窮丐者”。到了宋仁宗嘉祐八年(163年),因兩福田院“給錢米才二十四人”,于是:“別置南、北福田院,并東、西各蓋房五十間,所養各以三百人為額,歲出內藏五千貫給之”,其后又增至八千貫。
宋哲宗元符元年(198年),詔鰥寡孤獨貧乏不能自存者,官為養之。朝崇寧中賜其名曰“居養院”。崇寧元年(11年),并設安濟坊以“養民之貧病者”,當時命諸郡縣亦設置,而“諸城、砦、鎮、市戶及千以上有知監者,依各縣增置”。(未完待續。)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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